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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的量刑

河南-驻马店 01-16 11:37  悬赏 20  发布者:cctv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朋友是信用社出纳,在2001年因挪用公款做生意出走,涉及资金50万左右,在他走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的家属 贷款20多万,同事贷款30万左右 ,把账面亏空走平了。今年他在外地被逮回来。请问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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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16 13:20
可以从轻处罚!估计五年左右!
回复时间: 2009-01-17 17:38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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