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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发生故意杀人案而老板不负任何责任

广东-惠州 08-18 10:37  悬赏 0  发布者:黄艳芳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在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场酒后故意杀人案,现在被害者正在躺在医院抢救,问题是当地的老板说不是工伤一切事情与他无关,去找害人承当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请问一下老板是否有责任?还有这属于工伤吗?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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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8 10:43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具体情况不明,所以请参照上述对照
回复时间: 2010-08-18 10:43
假如工地安保义务没有做到位,老板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0-08-18 11:16
你好。你所说的情况确实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但是你可以要求老板承担一定的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8-18 12:00
你所说的情况老板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8-18 13:44
  如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0-08-18 22:42
可以先去社保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不属于工伤,再看老板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其最多只在合理范围内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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