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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问该房屋属于女方财产吗?

 07-27 16:26  悬赏 0  发布者:xyzby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赣州 回答:(14)
我哥是聋哑人,有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我嫂智力低下,除简单的语言能表达以外,其他均无论沟通,生活上如做饭洗衣服均无法自理,不能从事劳动,夫妻俩自结婚后一直还跟我们一起生活。双方于2000年结婚,至今未有生育,结婚后女方享受的低保,下岗安置费等收入均为女方家长所有,未曾上交我家,2004年12月,女方原单位出台文件,处置单位资产(需单位职工进行投标),所得收入用于安置单位下岗职工等,因我父亲没有资格进行投标,遂由女方家长替我父亲进行投标,投标成功后缴纳了78000元,均由我父亲筹资支付,收据开具的是我父亲名字,并由我父亲与女方单位签订了转让协议。现女方家长提出离婚,并称该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理由是该房屋为单位置换身份所得)我想问一下,该财产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会如何处理?
当时我嫂单位出台文件如下:城关供销社,你司报来关于要求拍卖南门口店门的请示收悉。根据供理发文件精神(业经2002年4月17日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你社实际,适时将部分资产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改革、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经县社理事会议研究批复如下,原则上同意你社座落在县人民医院对面门店五间竟价出让(此为我父亲投标所在店面),出让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取得最大效益,上交县社40%的网点建设基金应及时上交。
我父亲与女方单位签订的转让协议如下:职工身份置换房屋转让协议:根据市府“因企业改制不能继续,上岗或不愿留在企业的,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原职工身份不再保留”的文件精神,经我社研究决定将房屋置换职工身份,报县社批准同意将甲方南门口门市部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现具体事项如下:甲方南门口门市部转让给乙方永久管业,转让后的一切税费及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转让后遇房屋折除甲方不负一切责任。
问题补充:
如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有没有财产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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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27日 17时43分
准确的理解是这样:这个房子是属于父亲共同财产,但是你哥哥嫂嫂欠你爸爸780000元。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意见!
追问:

为什么呢?

回答:

因为这个房子具有特殊的身份特点,是以你嫂子在单位的身份特点购买的。而且房子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款属于你父亲出资的。多项证据已经证明,在法律上来说,你父亲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已登记为准。所以房屋属于你哥与你嫂子的。但是你哥与你嫂子欠你父亲的房款。(之所以欠钱是基于你父亲的出资形成的债权)

追问:

但转让协议以及开具的收据均为我父亲名字呀!

回答:

所以说你哥哥及你嫂子是欠你父亲78000元债权呀!这就是我国民法上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追问:

为什么说是他们的呢?

回答:

"经我社研究决定将房屋置换职工身份"、"我父亲与女方单位签订的转让协议如下:职工身份置换房屋转让协议"、“处置单位资产(需单位职工进行投标),所得收入用于安置单位下岗职工等”等
这写文字都是你自己说的,也就是说此房屋具有特殊身份性质的人(主体)才可以买卖的。
因此,在法律上,物权归你嫂子,但是你嫂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房子实际出资人你父亲,而物权属于你哥,怎么处理债权?现行法律说明是:你哥整个家庭欠你父亲当时付房的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件事很公平的。

你或许觉得我说的对你不是很公平,但是为了让你作出一个正确的决定,只有事实求是的告诉你。不能以为的说房子属于你的爸爸!这样会将误导你

追问:

有人买二套,有人没有买,后来有一间还是向社会拍卖

回答:

经过拍卖程序就可以了。因为这个属于法定的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但如果不是本企业的人员通过不是拍卖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是有点问题。
这个就就像在农村非本村成员承包本村土地需要竞拍拍卖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一样的道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7 17:1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为什么?

回答:

女方单位房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卖断。

回复时间: 2013-07-27 17:14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无论房屋以何种方式取得,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你父亲名下,则产权全部归你父亲所有,和他人无关。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你哥哥或者嫂子名下,则房屋是你哥哥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一切以登记为准,没有其他纠纷。
我的补充: 2013-07-27 20:20
协议和房产证都是统一的,协议是谁的名将来办理房产证就是谁的名。既然协议和收据都是你父亲的名,将来办理证件时应该登记在你父亲名下。所以这样看来,这套房产是归你父亲个人所有,和你哥哥嫂子无关,他们离婚时无权要求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
追问:

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收据和协议以及出款均为我父亲名字

追问:

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收据和协议以及出款均为我父亲名字

回答:

协议和房产证都是统一的,协议是谁的名将来办理房产证就是谁的名,所以这样看来,这套房产是归你父亲个人所有,和你哥哥嫂子无关,他们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

追问:

该案是婚姻家庭还是财产纠纷?

回答:

属于确认所有权纠纷。

回复时间: 2013-07-27 17:20
如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财产上的纠纷
追问: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认为用了她的名额

回答:

如果是这样 在法律上,物权归你嫂子,但是你嫂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属于婚后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7-27 17:32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无论房屋以何种方式取得,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你父亲名下,则产权全部归你父亲所有,和他人无关。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你哥哥或者嫂子名下,则房屋是你哥哥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一切以登记为准,没有其他纠纷。
追问:

追问: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收据和协议以及出款均为我父亲名字

回复时间: 2013-07-27 19:00
房子如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追问: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收据和协议以及出款均为我父亲名字

回答:

可以主张是你父亲财产,离婚无需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7-27 19:51
协议明确“经我社研究决定将房屋置换职工身份,报县社批准同意将甲方南门口门市部用于置换职工身份”,该房确实是转换职工身份所得,属于共同财产。你父亲可主张78000元的债权。
追问:

但文件的内容是将房屋变现所得用于安置职工,实际也是将该房屋变现所得款项用于置换职工身份,而该房屋市值已经远远超过78000了,当时有其他职工未标得房屋也未获得任何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7-27 20:48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追问:

为什么?

回复时间: 2013-07-27 20:51
1、身份陈述不明。我嫂=女方=城关供销社下岗职工?我父亲=哥嫂的法定或指定监护人?
2、你哥是否城关供销社职工或下岗职工?
3、甲方南门口门市部用于置换职工身份=“买断女方工龄”(发放一次性补贴并办理低保)?
4、乙方=女方?
5、该房屋只有永久经营使用权,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6、如果你哥不是城关供销社职工或下岗职工,该房屋的永久经营使用权应专属于你嫂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你父亲或你哥名下,登记可能违法无效?
8、你父亲筹资支付的78000元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你哥、你嫂共同向你父亲偿还?
9、女方家长称该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无意中损害女方利益?
追问:

1:我嫂为供销社职工,我父亲不是指定监护人,就是说没有指定
2:我哥不是供销社的职工
3:甲方变卖门面所得款项用于置换职工身份,而不是将该房屋用于置换,并且我嫂置换身份和其他人一样已经领取了补偿款
4:协议中乙方为我父亲
5:该房屋因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实际是出让

回复时间: 2013-07-28 07:05
因该房属于单位的安置房,目的是为转换职工身份所得,应属于共同财产。但钱是你父亲所交纳,如果不是赠与的,你父亲可主张78000元的债权。,
追问:

不是安置房,是单位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安置职工

回复时间: 2013-07-28 13:26
准确的理解是这样:这个房子是属于父亲共同财产,但是你哥哥嫂嫂欠你爸爸780000元。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7-28 18:31
你好:看证据了
回复时间: 2013-07-29 13:33
您好,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8-01 14:04
根据你的陈述及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者:徐道德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8-11 18:34
谢谢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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