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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孕妇 协商辞职

上海-静安区 07-30 13:51  悬赏 0  发布者:ghostp……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太太是台湾人 预计2013年8月领证
5月份她跳槽到一家新公司
当时公司签的合同是 底薪4000+提成+奖金+补助  ,但公司只让她签了一份,并没有给她合同 
现在公司知道她怀孕了,建议她离职
她去问公司要合同,公司给了合同的复印件,发现合同被人事把基本薪资给划掉,写成了2000,旁边并盖了公章,而且有提成资金补助的那几页也被拿掉
现在人事部经理对台湾人有意见,在找人事询问的时候他的态度是“台湾人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计划生育的那些假期和补偿“

问题如下:
1. 企业直接招聘的台湾人(有工作证,并转到当前公司下)是否享有晚婚假,晚育假,产假,产检假,哺乳假?
2.现在公司合同上能看到的地方的基本薪资是2000(4000处被划掉,并盖了公章,上面未有本人签字)此合同 是否生效?
3.现在她的事情整大部分公司人都知道了,人事在背后说我太太坏话,弄的关系很僵,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可以和公司协议辞职,让其补偿产假和哺乳假的薪资?如果可以,该怎么协议会比较合理。

麻烦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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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30 14:24
1、受大陆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合同更改应由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单方更改合同无效。你可以提供你工资单、工资卡、社保卡等能够证明你工资数额的部分。

3、关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享受产假。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关于你协议辞职的想法:

建议不要主动辞职。但是双方协商辞职也可以,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与补偿金和合理的费用。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谢谢您!
协商辞职是我们想采取的办法,那补偿金和合理的费用是否有什么建议。
补偿金和合理的费用 以 基本薪资x(产假月数+哺乳假月) 是否合理呢。
毕竟在关系比较僵硬的公司里继续工作而且公司已经安排她换些工作做。。。虽然职位没有变化。。。但。。。哎。。。
碰到这样的公司还真麻烦。。。

以这种公司人事的不太良好的作风,如果公司不接受协商辞职让她要么继续上班一个月4k这样,要么自己主动辞职的话。。。我们是否有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回答:

关于补偿金:5月份入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二倍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产假天数: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哺乳期:非强制性的,是事实困难的话,单位批准可以享有。或者具体看你公司员工守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3-07-30 14:57
建议不要主动辞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与补偿金和合理的费用。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
那现在公司人事在公司里说我太太的坏话说故意来算计公司来骗公司的钱这样,再加上她是今年5月入职的本来就不是和同事特别熟悉,现在她和公司同事比较僵。
那这样继续上班我担心对她的情绪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我看楼上的律师依法律法规给的说法看来,如果主动辞职公司是没有补偿的。。。
但如果协议辞职补偿金是以什么为基础去和公司协商。
那如果不主动辞职是否可以提前休产假,或者请产前病假这样。。。
谢谢您!

感觉 台湾人在这个企业一直倍受欺负啊。。。

回复时间: 2013-07-30 17:07
1、受法律保护的,不行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合同生效,但工资部分可以主张4000
3、不要离职
回复时间: 2013-07-31 12:44
1、只要办理了就业证,那么与大陆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2、合同仍然有效,公司私自涂改无效。
3、协商解除,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
4、请产前假,应当征得公司同意;病假是无须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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