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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赔偿申请,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可以申请?

辽宁-铁岭 07-30 15:23  悬赏 0  发布者:eivd 给我留言  回答:(0)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
受害人:杨春林   性别:男   年龄:55岁   工作单位:个体工商
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三十二委四组
申请人:杨宇(受害人长子)性别:男   年龄:28岁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
事实经过:我父亲(杨春林)于2008年3月,因被怀疑为杀害丛某的嫌疑人,被铁岭市铁南分局羁押,至2012年10月23日死亡,历时4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刑罚,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长时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羁押嫌疑人的最长时限是8个月零7天,最后的法院判决依然只是“证据不详,事实不清”。而对于我父亲羁押4年6个月直至死亡,我有理由确定办案机关存在非法拘禁行为。
   2008年3月,我父亲被铁男分局押解的时候,身体健康,无任何外伤、内伤、慢病等,而同年5月,我父亲被押解至案发现场之时,围观邻居均发现我父亲脸上身上有多处瘀伤,左眼角有明显撕裂伤痕,甚至在当时播出的《正在行动》栏目中,从电视看也十分明显。
   另外同年8月,我父亲因“脑硬膜下血肿”这一明显因外力造成的疾病住院,而且我父亲死亡原因“心肌梗塞”,在入狱前我父亲也并无此病症,至此,我有充分理由相信,办案机关存在暴力执法、刑讯逼供现象。
   另外,在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以办案为由封了我家老宅,不准出入,导致我父亲圈养的两条价值6万元的“马斯提夫”犬死亡、40余羽价值15万元的参加信鸽比赛的赛鸽丢失及死亡。还有办案期间,铁南分局曾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到盘锦油田,从工作岗位上将我的二叔杨海林以“协助”办案为由,连夜押解回铁岭,过程中,我二叔一直被手铐铐着,并被强制抽血,遭受同样待遇的,还有我的二姑父,闫忠宝。
   综上所述,我认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四条第二、四项,并以此为依据维权,申请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我及杨春林家人经济赔偿。
   要求赔偿项目如下: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要求赔偿按12年职工日工资标准的二十倍,赔偿非法羁押3年10个月的赔偿金共计906,120元。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要求赔偿财物损失共计22万元。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要求赔偿我二叔、二姑父误工费及医疗护理费计4350元。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要求赔偿我及我的爷爷奶奶24个月生活费共计17280元。
   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诉讼、护理、医治所产生的费用5万元。

   此致
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
  





申请人:杨宇(杨春林长子)
电话:15141067370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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