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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与法官合谋篡改案卷是否可以作为渎职侵权主体

 07-31 12:18  悬赏 10  发布者:金钱草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张家口 回答:(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渎职侵权的主体?
2002年被职工告上法庭,是劳动争议案。2008年开听证会之后,中级法院下达两个裁定,发回原审重新审理。2009年重新审理后,将案件事实改变,即,将无故克扣工资变成是自己不领取工资,这个职工上诉和申诉,2010年发现案件事实被改变的原因是:2008年开听证会以前的案卷,就是2002年的卷宗被那个当时的法官和卫生服务中心的院长合谋伪造变造了大约54份假证和伪证。
  也就是说,如果2002年案卷被篡改在2008年以前,就不能有中级法院两个裁定,也不能发回重新审理。案卷被篡改在2009年重新审理之后,所以2009年判决的案卷将2002年的事实全部逆转,改变了案件事实。
请问:法官是渎职侵权的主体,对吧?
     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院长在2009年与2002年审判法官合谋篡改卷宗,是不是渎职侵权的主体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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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31日 12时53分
是渎职侵权的主体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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