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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地,官商勾结,恶意陷害报复,法律为民还是为官吗?

湖南 08-03 12:12  悬赏 0  发布者:贺12345……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正义之士:                    您们好!
    我是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壶天村三组村民:贺卫华。
2000年壶天镇政府打着加速小城镇建设的晃子拟建壶天镇农贸大市场停车场,非法强制低价征地,不依法安置补偿。2004年,官商勾结,暗箱操作非法招投标,后又变本加厉,更改原设计,恶意侵占已建安置户商业门面的商业价值等等。
为维护壶天村三组征地农户生存的基本权利,三组代表依法上访,村、镇、市、省四级国家机构。事后,壶天镇党委书记罗律红威迫壶天村三组代表与官商团伙之一所谓开发商签订协议,由所谓开发商代位壶天镇政府补偿,赔偿壶天村三组24.8万元。
三组代表按所订立协议要求待主体工程完工时,制定了分配24.8万元分发各家各户的祥细分配表,准备全部分配之时,官商勾结团伙伙同所谓开发商,先提起民事诉状。申请财产保全,湘乡市人民法院冻结我三组银行帐户,三组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计不成,官商团伙之一壶天原派出所所长李青松,利用手中权力,唆使所谓开发商提起刑事诉状,以敲诈勒索罪制造虚假证词,非法刑拘组上代表2人,1年多才释放。最后一错再错,网上追逃其它代表5人。因此代表们被逼于2007年,开始上访北京、2007.8.31号上访代表我在湘潭市信访办公室被非法刑拘4个月之久。
我出狱后,2008年元月8号上诉湘潭市,湘潭中院知错不改,11个月之久不作判决,期间我5次去中院要判决未果,2008年再上京信访。
时至2008年,三年迫害,倾家荡产,无法生存生活,各种势力威胁,于12.8号被逼与壶天镇签订息诉息访的虚假协议:“一种版本留镇上,政府晃称要上呈国家机构必须用,另一种版本是对此错案的赔偿和补偿协议,我已收存,并承诺到中院消除敲诈勒索档案。
2012年有上网者告诉我发现湘潭中院网上刊登: 潭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虚假判决结果,辱我名声,此后,壶天镇政府亦违反协议,不兑现补偿和承诺。
我于2012年9月18日向省高院申诉,要求依法办事,省高院要求我去湘潭申诉,湘潭中院知错不改,至今10个月无申诉结果,我打电话58553267和上门湘潭市中院立案二厅督办法官赵倩, 十个月的 答复总是在参加法官培训, 想见湘潭中法院院长见不着.二审判上诉判决书原件也是困我追问十次五年后,于2013年4月22日才收到上诉判决书.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和法院就是如此鱼肉百姓, 目无党纪国法, 我于2013年7月23日,被逼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因无省高院申诉答复,被推诿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工作组答复,介绍去湘潭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但我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人接待,回答结果是负责法官赵倩去参加法官培训,见法院院长见不着,恳请各位正义之士为沉冤八年的百姓作主! 
                        求助冤民: 贺卫华  18670902845             
                                    2013.7.26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贺卫华,男,45岁,农民,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壶天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0322196706306012,联系电话:18670902845   13087219528。
                       事    由
申诉人贺卫华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18日网上刊登的(2008)潭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上诉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请依法对本案再审,判令撤销(2008)潭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严惩官商勾结代表团伙,还弱势群体一个公道。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等村民代表(有壶天村三组全体村民委托书为证)【见附件3】,依法为本组征地农户和自身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免受侵犯,检举壶天镇镇政府和所谓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湘乡市人民法院认定我等村民代表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弄虚作假,网上刊登判决结果,认定维持原判。至今,我没收到二审判决书,我对此不服,我认为此案纯系冤假错案,特再次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依法对本案再审,宣告申诉人等无罪。

一审二审法院同样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卫华等村民代表明知壶天农贸大市场的报批征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完全是错误的,此案系冤假错案。
事实真相是壶天镇镇政府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合法征地,并利用欺诈、威逼手段强制签订不合法征地协议。
①、2000年壶天镇镇政府打着加速小城镇建设的旗号,未批先征,无文征地,属违法征地。壶天镇镇政府的征地批文,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征用审批单)【见附件4】是(2002)国政字第208号。而镇政府征地是2000年7月9日就征地完毕。明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款之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故壶天镇政府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征地的事实成立,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壶天镇政府是违法征地的事实。
②、2000年7月9日征地前,对拟征用的土地的种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青苗赔偿等标准与价格从未向被征方也就是被告人等公开,未广泛征求被征方广大群众的意见,其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壶天镇政府征地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成立。
③、壶天镇政府以极低廉的价格1.72万元/亩征用被告方本镇区内繁华黄金地段耕地,大大低于当时湘潭市政府制订的征用土地有关文件规定标准,事实上,征用地拍买时,88㎡拍买价39万元,是征地价格的172倍,这样的黄金地段能以1.72万元/亩征收到手,实属全国首创范例。并且事后还口口声声说明,征地标准执行的是[1996年]22号文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文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在1996年—2000年间,随着社会高速发展,湘政发就没有下发过新的补充文件吗?欺诈老百姓不愧是稳、准、狠,这难道还不能说明征地协议价格显失公平,强制低价征收的事实吗?
④、因征地使本镇壶天村三组许多农户成了无田无土无工作的三无农户,被征地农户为解决自己生存的就业门路,要求镇政府每户安排一空地基建商业门面进行安置,32户征地户主,仅安排了24户的地基,并且反手强迫安置户每空地基必交镇政府购地款1.2万元,变相收回28.8万元,并出具16.8万元的白纸收条,变相不花一分钱征地23.53亩,真乃巧取豪夺,此项有据可查。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安置征地农户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征地农户赖以生存的耕地征收了,征地款又被镇政府变相收回,征地户拿什么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凭什么来生存呢?故此足以说明征地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置规定。
⑤、壶天镇政府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强制征用被告方的土地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2000年7月9日,壶天镇政府原领导班子将三组征地农户诱骗至镇国土所二楼会议室,强迫村民签字同意,如不签字不准回家,村民被非法滞留至晚上二点钟,最后不少村民被迫在征地协议上签字,至今尚有8户村民未签字,这充分说明被征地农户是在极不自愿以如此低廉价格出让土地的事实,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征地协议依法是无效协议。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000年7月9日,壶天镇政府领导当面承诺将安置户的安置商业门面安置于农贸大市场的两旁,中间拟建敞开式框架农贸大市场,并且将农贸大市场、停车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壶天村三组承建(有时任村长、书记、村民证明为证)【见附件5】。征地拍卖款承诺全部用于市场建设,征地拍卖后所得拍卖款588.8万元巨款却被壶天镇镇政府挥霍一空,再也无钱建设农贸大市场和停车场,事后,官商勾结团伙,镇党委书记罗律红、镇企业办主任黄新初、镇政法书记袁竹山、镇派出所所长李青松、地方黑势力代表周卫其、付伟华官商勾结,目无党纪、国法,私下串通,以黄新初、周卫其、付伟华三人出面中标废标,尔后为寻找权力撑腰,和湘乡市副市长何峰勾结,让其舅子项跃辉以所谓开发商的名义转包,整个非法暴利以分赃形式,由项跃辉奉送两个商业门面和市场停车场25年经营管理权给原中标团伙为条件转标,(有所谓开发商项跃辉结算单为证)【见附件6】(黄新初的询问笔录为证)【见附件7】 转标后,伙同所谓开发商项跃辉互相勾结,为谋暴利串通原中标团伙私自更改市场设计图纸,增建44个商业门面,恶意侵占已建安置户商业门面商业价值,获取非法暴利。市场建设工程也并未兑现承诺,壶天镇政府根本未同被告方商量,被告方也未放弃优先权,就擅自将建设项目转让给了原告方。壶天镇政府未兑现承诺的事实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确认壶天镇和壶天村三组征地协议是无效协议。
以上六条铁的事实:未批先征,征地程序严重违法,征地价格显失公平,违法安置,强制征用,违反承诺,更改设计,侵占安置户商业门面商业价值,非法招投标。足以依法认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壶天镇政府违法征地,并且与壶天村三组签订的征地协议是无效协议的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按规划图纸施工的问题亦已解决,二审同样认定,而事实的真相是现在也没有解决问题。
①、2000年征地时,壶天镇镇政府领导打着加速发展小城镇建设的幌子拟建敞开式框架农贸大市场和停车场承诺将安置户安置于农贸大市场两旁,此方案已经湘乡市建设局下属的设计院设计,后经壶天镇政府认可,并向全镇公示了壶天镇农贸大市场、停车场的鸟瞰图。(现有原始鸟瞰图为证)【见附件8】
②、2004年6月20日,壶天镇镇政府制作的中标说明书、中标合同书都是要求施工方按要求施工。市场停车场均采用轻型钢屋架结构建造,为敞开式框架农贸大市场、停车场。(有中标合同书、协议转让合同书、建筑说明书为证)【见附件9】
③、2004年7月,市场停车场动工建设时,所谓开发商项跃辉为谋暴利,不顾市场前途、命运,不顾安置户已建商业门面的价值,官商勾结,违反承诺,私自单方更改设计图纸,把市场建成内设44个商业小门面的封闭式市场。
a这样私自变更,违反了市场发展规律,是典型的害人害己,唯利自图的行为。现在事实早就证明了这个问题。市场废弃、停车场废弃、安置户商业门面被迫废弃,劳民伤财,怨声载道,严重阻碍了壶天经济的发展,壶天镇镇政府和所谓开发商早已成为壶天镇历史上的罪人。(现有2012年5月28日照片8张为证)【见附件10】。
b这样私自变更违反了壶天镇镇政府征地时对征地农户安置时的承诺。
c这样私自变更,严重侵占了安置户已建商业门面的商业价值,使安置户已建商业门面严重贬值。
 ④、壶天村三组村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市
场的前途、命运担忧,自发集体推选代表依法向壶天村村委、壶天镇镇政府、湘乡市市政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政府机构反映问题,要求按原设计施工,并合法安置补偿壶天村三组征地农户。结果是:市政府要求壶天镇镇政府依法办事,让老百姓满意,市建设局立即电话通知壶天镇镇政府未报批报建、非法招投标,属违法建设,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办理合法手续,重新招投标。市规划局应申请召开了听证会,群众要求按原设计施工,但时至今日,壶天村三组征地户主未收到湘乡市规划局的听证结果,有(规划听证委托书)【见附件11】为证。壶天镇政府当时是我行我素,置之不理。
以上事实证明,壶天镇政府和所谓开发商系列违法问题毫无处理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工程按规划图纸设计的问题亦已解决。故一审、二审未弄清事实真相,枉法断案,请湘潭市中院实事求是,依法认定壶天镇政府和开发商违法私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非法侵占安置户商业门面的商业价值的事实真相。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罗耀华等人的邀集和授意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阻工手段迫使工程承包商为避免更多损失而出资24.8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完全错误。
事情真相是,壶天镇政府违法征地,签订不合法征地协议,尔后又非法招投标,违反承诺。所谓开发商违法私自变更市场施工设计图纸,恶意侵占安置户已建商业门面的商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村民自发组织推选群众代表,拿起法律武器向村委、镇政府、湘乡市市政府负责机构反映问题,检举违法犯罪事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求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法院凭什么强词夺理说村民代表即上诉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况且,开发商是明知壶天镇镇政府和自己违法的事实深恐败露,前功尽弃。因市政府要求依法办事,镇政府又无合法手续,为盈取非法暴利,不想重新招投标,只有依法补偿赔偿壶天村三组24.8万元。“被迫”二字根本谈不上,故一审二审认定上诉人等在罗耀华等人的邀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阻工手段,迫使工程承包商为避免更多损失,被逼出资24.8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适用的法律彻底错误,事实的真相是官商勾结团伙恶意陷害上诉人等,因为上诉人等主观目的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应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赔偿,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任何特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条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罪。故此请求湘潭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一十二条、第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宣告申诉人等无罪。

一审、二审认定的8条证据,根本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虚假无效枉法断案的铁证。
“证据1”申诉人在理由与事实一部分详细依法证明,壶天镇镇政府征地违法,征地协议是无效协议,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证据2”事实是所谓开发商项跃辉明知壶天镇镇政府违法征地,非法招投标,项跃辉自己又违法更改施工设计图纸,湘乡市市政府要求壶天镇镇政府依法办事,让老百姓满意,并且,规划听证之前的阻工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无需规划听证。壶天镇政府无合法手续急需停工补办,半年后骗取了合法手续,官商勾结团伙深恐事情败露,前功尽弃,但违法的事实白纸黑字怎么也掩盖不了。为盈取非法暴利,不想依法重新招投标,开发商主动与壶天村三组代表多次签订协议,未达成统一意见,最后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七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依法补偿赔偿壶天村三组征地农户24.8万元,并且这24.8万元补偿赔偿款是由官商勾结团伙镇企业办主任黄新初、黑势力代表周卫其、付伟华等出资24万元,所谓开发商项跃辉出资8千元,共同补偿赔偿壶天村三组,(黄新初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见附件7】 这才是事实的真相,故项跃辉的陈述纯粹是虚假证词,无任何法律效力。
“证据3”镇干部黄新初、袁竹山,本身又是官商勾结团伙成员之一,况且该工程报批征地手续是否合法,不是证人说了算,只能凭事实,凭法律认可。一审二审法院为什么不调查清楚就枉法断案,可事实是明摆着的,该工程报批征地手续不合法,前面部分有充足事实证明。理由很简单,权大于法,官官相护,百姓遭殃。
“证据4、7”上诉人等的供述是壶天镇派出所李青松(官商勾结团伙成员之一)利用职权,采用诱供、逼供方式取得,并且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已向二审法院出具了(征地农户、市场业主证词)【见附件12】,证明24.8万元是壶天镇党委书记罗律红同意并协调,所谓开发商项跃辉主动要求代位壶天镇镇政府负责补偿赔偿的事实,并且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也是法律上的责任赔偿人之一,故证据7是无效证据。
“证据5”说来更可笑,“所谓开发商项跃辉”一句已说明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以推倒一切。征地老百姓一万个事实,合法理由,法院就是当做看不见?原因很简单,时任湘乡市副市长何峰,是所谓开发商项跃辉的姐夫,有副市长姐夫撑腰,官商勾结团伙更是为所欲为,恶意串通,设计陷害群众代表、上诉人等。市场主体工程完工时,官商勾结团伙唆使开发商项跃辉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欲追回依法赔偿壶天村三组的补偿赔偿款24.8万元,可壶天村三组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不敢违法判决,团伙们又设一计,唆使开发商提起刑事诉讼,并由团伙成员(镇派出所所长李青松)负责提供虚假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证人全是团伙成员及其亲属、朋友。蒙骗湘乡市公安局,致使三组代表即上诉人等非法通缉,追捕三年,流连失所,倾家荡产,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如草芥。正乃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开发商内心确感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24.8万元他只负责出资8000元,其余的24万元由其它团伙成员负担,与其无关,(镇企业办主任黄新初询问笔录为证)【见附件7】况且,因其违法是依法理应赔付的款项,故提起诉讼之举不是他开发商之真实意思的表现。请问法官大人,可笑不可笑,湘乡市公安局、市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弄清事实真相,枉法断案,因而变成了官商勾结团伙的“护院保镖”。
“证据6”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说明其分别实际取得了财物的数额,事实是当时市场停车场主体工程己完工,24.8万元补偿赔偿款, 按协议双控, 己到三组群众全权自由分配的时间, 故三组代表和部分群众于2005年5月2号制订了24.8万分配到三组每户每人的明细分配表[见附件: 15], 在准备全额发放期间,预付了部分代表和群众的部分补偿赔偿款, 湘乡市人民法院刚好在三组准备全额发放到户到人时, 以所谓开发商项跃飞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三组银行帐号, 并以此为证据诬陷三组代表己分别取得了财物的数额,试问法官大人,老百姓维权可以坐在家里达到维权的目的吗?政府机关会主动上门为百姓伸冤吗?误工工资和差旅费用及补偿赔偿也成了犯罪的证据吗?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再者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刑法》应得的补偿赔偿款,故此证据依法属无效的证据。
 “证据8”被告人贺卫华的供述,现在就可对质。诱供、逼供的事实已向法院反映并出具了(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的检举报告)【见附件13】(申请调查核实取证书)【见附件13】,只是老百姓说话,法院可以置之不理已成事实。
另原判认为:但确因工程在招投标、施工设计的变更和付款时间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没有妥善处理好,当被告人向施工方索要钱财时,有关部门明知而没有制止,这是什么逻辑,铁的证据,轻描淡写,事实真相,视而不见。2004年7月所谓开发商动工停工补办手续时,壶天镇政府党委书记罗律红(官商勾结代表之一)利用职权,多次召集三组征地农户在镇上、组上召开会议,承认三组群众的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与开发商协调补偿赔偿,并且开发商主动多次和三组代表要求代位镇政府解决补偿赔偿事宜。证据见(壶天镇领导与壶天村三组协调会议证明书)【见附件14】事后,官商勾结,过河拆桥,提供虚假证词,陷害征地代表,请问法院法官大人们,您们在全国见过由镇党委书记牵头,多次召开群众大会后,依法签订补偿赔偿协议,一二审法院都判定上诉人等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吗?(壶天村三组征地农户证词)【见附件12】 请湘潭中院重新调查事实真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对提供假证制造冤案的官商勾结代表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对8条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证明都是虚假证词,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根本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请湘潭中院依法认定8条证据都是无效虚假证据。
根据以上四部分的事实与理由纵观全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认定的证据都是虚假证词,根本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适用的法律更是一错再错,这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依法应予以纠正,为弱势群体伸冤昭雪,严惩官商勾结团伙成员,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依法再审,秉公改判,宣告申诉人等无罪,严惩制造冤案的官商勾结团伙成员。

 此   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8月10日








附:1、《申诉状》副本一份         

2、二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被告人贺卫华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3、壶天村三组全民《委托书》

4、《征用审批单》

5、时任村长、书记、村民《证明书》

6、所谓开发商项跃辉《结算单》
    
7、镇企业办主任黄新初《询问笔录》
    
8、《壶天镇农贸大市场、停车场原始鸟瞰图》             

9、农贸大市场、停车场《中标合同书》、《协议转让合同书》、《建筑说明书》

10、2012年5月28日《农贸大市场、停车场现场照片》(8张)

11、《湘乡市规划局规划听证会委托书》

12、《壶天村三组征地农户、市场业主证词》

13、《申请调查核实取证书》、《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的检举报告》

14、《壶天镇领导与壶天村三组多次协调会议证明书》

15、壶天村三组24.8万元补偿赔偿款明细分配表



2012年8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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