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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盟维权
08-03 15:51 悬赏 0 发布者:honear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普陀区 回答:(8)本人于2011年6月与上海玉人娇服饰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加盟协议,被授权特许经营玉人娇(以下称为甲方)品牌羽绒服并交纳1万元加盟金。后因所租店面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当时还未进货),经与甲方协商,2011年合同终止,加盟金转入2012年新签合同,合同期3年。2012年实际进货时发现,甲方所提供货物与合同签订时采购会上样品严重不符,质差价高,且无法自由选货(甲方曾口头承诺可任意选货),因此进货价已远高于市场同档次产品零售价,且甲方要求的一次进货量较高,为避免进一步损失,故终止合同,甲方以此为由扣除加盟金。
2. 事件经过:
a) 事后本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国务院曾于2007年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种种规定对甲方对利用法律漏洞(先用较好货品骗你交钱,实际进货再提供质次价高货品)的加盟行为进行了约束,故于2013年6月向相关负责部门(上海商委)举报,以期可以终止甲方的相关不规范操作,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b) 2013年6月,本人电话举报,并向上海商委提供当时签署的加盟协议。
c) 2013年7月初,经与商委相关负责人电话沟通,得知经商委技术处认定,甲方属商业特许经营(有电话录音),现已转入相关处理流程。但同时商委表示,其在联系甲方方面存在问题,故本人当日向商委提供甲方联系方式(共5组)
d) 2013年7月中旬,本人再次联系商委,询问事情进展,被告知依然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当天本人自己拨打前面所提供的号码,发现可以打通,且甲方仍在进行相关加盟招商。
e) 当日本人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商委。商委表示会再尝试联系甲方,同时告知本人,联系上了也只是传真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之前种种他们不会追究,且甲方如果不进行整改,本人可以再次举报,但必须持有与甲方签的新协议他们才会受理(再次交钱给甲方,重复之前被骗过程)。因该处理方式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重不符,故本人书面提出异议。
f) 2013年8月2日,商委进行了邮件回复,表示他们经多方研究,认定甲方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3.商委回复
李先生,
您好!近一个月,我将您递来的您和玉人娇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经销协议书,与商务部和相关专业律师共同研究后,我们认为,《玉人娇羽绒服饰加盟经销协议书》属于产品经销协议,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具体理由如下:
1、协议中,玉人娇服饰公司并未提供商业特许经营资源。您提供的“玉人娇”注册商标,只能表示玉人娇服饰公司拥有该注册商标,但从协议中,并不能看出,玉人娇服饰公司其将该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权给您发展加盟,只不过是提供该品牌的货物。
(当时有该品牌授权书并未发送给商委,但如果以此判断该行为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话,服饰行业几乎无特许经营的存在,经查,森马等品牌服饰都已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
2、协议中,玉人娇服饰公司不具备统一的经营模式,未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从特许经营角度,经营模式不单单包括门店的设计、装修等形象,更重要的是特许人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而这些均未在协议中有所体现。至于统一的价格,在很多经销协议中对经销商也均有该要求,所以不能仅以此作为判断该合同为特许经营性质的依据。(是否可以因为特许人相关义务的不履行,而否认其行为不属于特许经营,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判断:该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仅系分销性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上海市商务委商贸处
2013年8月2日
咨询条目如下:
1. 关于商委回复中我括号标注处的理解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如有法律依据应如何回复商委邮件(最好可以提供范文)。
2. 是否有必要(或者合适)与商委进一步沟通,如可以,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代本人与商委进行相关沟通,委托费用大概多少?
3. 如果追究侵权人相关责任,是否合适走司法途径?如走司法途径,对于甲方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是否法院会独立认定,还是会以商委的认定为判断依据。
4.如果走司法途径,是否可以找律师风险代理(合同金额较小,本人扣除2000后其余8000可全部给代理律师,合同并不复杂,根据参考案例,基本就看法院怎么认定。但对方是皮包公司,如果胜诉,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
5. 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维权或使该公司不规范加盟招商受到限制。
关于授权书和加盟合同电子版可联系本人后邮件发送。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你括号中的理解不正确,特许经营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在管理部分备案才能进行的,没有法定资格的不够成特许经营,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和对方签订后是否履行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商委认定本案不够成特许经营纠纷是因为商家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而并非你理解的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 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 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 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 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 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个商家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所以你向商委投诉也没用,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维权。
和商委继续沟通没什么实质意义,因为本案确实不属于特许经营纠纷,且商委也已经明确告诉你,这事他们不管了,你只能到法院起诉。
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费用由你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工作量大小确定,每个律师9由于办案风格不同,收费也不同,具体你咨询律师本人。
商委已经认定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纠纷了,到法院基本也会这样认定,只能按照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根据目前的情况,你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加盟费,并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 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 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 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 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 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 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当然可以,只要你委托的律师同意即可。
对于本案情况,你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1)协商解决。
就上述违约责任,你可以出示加盟合同、加盟费缴纳 凭证 等, 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加盟费,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 们双方分歧不 大,那么达成一致意见 后,双方签订协议,约 定责任承担方 式和最终处理方式,并由加盟商对你退费即可。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学校拒绝退费,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 函。 律师函可 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 极主动承担责 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 强制性, 如果 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协商和发函,对方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到法 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相关责任。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 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 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如7日内未进首批货物,则视为我们违约。因发现甲方实际进货清单中货品价格奇高,我们没有进货,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应属我们违约。
但如果甲方行为属于特许经营的话,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1.甲方提供的合同中应约定一个时间期限,在此期限内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2.甲方应对自己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含其他店的经营情况),如未进行披露或有隐瞒,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所以,按普通经销合同来看的话,我们没什么机会赢(告甲方欺诈难以举证),如甲方属于特许经营,官司赢面就较大。
特许经营的角度维权当然是对你有利,但从一开始我就已经说明,对方没有特许经营资格,本案无法按照特许经营来处理,如果可以我怎么会不提这样的建议呢?
你提到的7日内未如约进货是你违约,其实不尽然,因为商家宣传所纰漏的信息和你们签订合同后获得的完全不同,价格不同,对方违约在先,你可以主张对方先违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从特许经营这个角度来做本案,那么你必须首先证明对方有特许经营权,这个难度非常大,看似胜诉率高,实际没什么实践意义,因为首先对方肯定在商委没有备案,这条路就走不通,然后你要证明对方具备法定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 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 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 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恐怕你必须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结果还不一定符合,所以你自行考虑维权方式,法律意见已经给出,我建议还是根据一般合同纠纷处理,比较便捷,对案件的处理不能仅从胜诉率的角度考虑,因为你调查取证的过程困难的,几乎没有胜诉率,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
这里说几句题外话,现在市面上所有的所谓加盟加工,尤其是什么1元服装几十元服装加盟,都是这个套路,说白了就是骗局,先拿高额利润骗你们加入,然后涨价或者提供劣质产品,最后不了了之,而司法实践中作为特许经营处理的简直就是凤毛麟角,因为没法认定资格,当做经验教训吧。试想,如果利润真的那么高,他们自己为什么不做呢,有钱大家一起赚,也得看你们什么关系吧?
恩,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哪怕胜诉,因为对方为皮包公司,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很难区分,只要他们对公账户没钱,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其实对于这样的问题,主要是靠协商,但对这样的皮包公司必须得有协商的资本,这也就是我一开始先走举报的主要原因,当然,商委作为非强力部门,对这样的皮包公司约束力也非常有限,哪怕罚款也难最后落实,这也可能是其从一开始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并主张罚款,到后面的主张电传责令整改通知书,到最后重新认定其非特许经营而把这个事情直接推开的一个原因。
我参考过过去的一些案例,很多法院是因为被告从事特许经营的活动,却没有备案或两店一年而直接判处合同无效。就是说他已经从事了某种行为,但却无从事该行为的资质。就像没有考取驾照,却无证驾驶一样,驾驶行为已经产生,并不能因其没有驾照而否定其行为。
其实这个事情解决的办法还有很多,利用一些法律漏洞直接以毒攻毒其实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只是按照已有法律合法解决的途径似乎很难走通,或者要付出较大代价。
本案最佳法律解决途径我已经说明,至于你说的要以毒攻毒,那个不是法律问题,你有很多种选择。如果你愿意,可以聚集一帮流氓每天到对方公司静坐,向其所以意向客户叙述一下该公司的骗人套路,也许不出3天你的维权就实现了。
恩,其实主要难度还是都在举证上,因为服装行业的特殊性,难以很定量的确定对方招商时提供的样板与最后提供的明显不同,尤其是实际供货后样版一般就收起来了,说这些款已销售完毕,比较货物的不同较难举证。
最后,感谢赵律师的耐心解答。
恩,其实主要难度还是都在举证上,因为服装行业的特殊性,难以很定量的确定对方招商时提供的样板与最后提供的明显不同,尤其是实际供货后样版一般就收起来了,说这些款已销售完毕,比较货物的不同较难举证。
最后,感谢赵律师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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