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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种行为算非法集资吗?

北京-朝阳区 08-03 19:42  悬赏 0  发布者:wm4971…… 给我留言  回答:(9)
亲戚开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 然后做着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生意? 由于最近公司客户增多, 公司流动资金吃紧, 公司法人向社会个人借钱 约定利息(大概有20多个人), 然后 再用借来的钱 作为贷款放给抵押人! 这种行为算是非法集资吗?  公司法人再向社会个人借钱时 借款合同是应该以公司法人的个人名义签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 这两种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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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3 21:34
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3-08-04 19:16
你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回复时间: 2013-08-03 19:58
你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回复时间: 2013-08-03 20:20
你好,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是不能放贷款的。本身房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借款和公司借款是不一样的,前者借款人是法人,后者是公司。所以债务人是不同的,还贷义务是不同的。
回复时间: 2013-08-03 21:01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8-03 22:15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回复时间: 2013-08-03 22:16
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3-08-03 23:57
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3-08-04 11:17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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