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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广西-南宁 08-06 18:10  悬赏 0  发布者:WU1986……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吴国华身份证(*****)对于吴国锋于2012年借到陈家宏人民币75000元事实本人确认以上情况属实。经本人同意如吴国锋在2013年前不还以上借款该借款项下所发生利息和费用本人自愿卖掉东方小区410号偿还以上借款费用及利息多出部分归屋主吴国华所有)
    这间房子是我本人名下现在还是,但这间房子是吴国锋出钱买的,他也欠着我的钱,因为大家都是自已人最后他就拿去抵押借钱。当时他就叫我办了公证还这房子给他,我同意了但到现在还没过户还是我名下。现在债主找他还钱可能是没钱还,所以叫我(因为现在房子还在我名下)写份东西给债主同意卖这房子还债如果有剩就给我处理或者还给吴国锋。所以整个过程他借钱不关我事。一开始他借钱我也不知道,他借钱我也没有担保也没拿里面一分钱用。最后答应签这东西我只不过是讲房子还在我名下他(吴国华)叫我帮他签我也同意了。就这样其他就不关我事。第一我在整个过程中我不参与他借钱的整个过程。第二借的钱我也没得用一分。第三写这份东西我也不是担保也不是怎样就是房子现在还挂我名下他叫我帮他写我就写了。
整个事情就这样现在债主起诉我要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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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6 19:49
你名下房产部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追问:

在这里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些钱不会要我来还吧?

回答:

简单看,吴国华需要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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