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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安徽-合肥 08-06 18:19  悬赏 0  发布者:李光和 给我留言  回答:(0)
当事人诉行政登记案件,法官只审理案中的民事问题,却对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只字不提,借口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诉登记的房屋属当事人,说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确认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属,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时,回避中院确认的事实,仍然只审案中的民事问题,不审行政行为,仍借口当事人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认定当事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给予驳回,当事人仍不服,又一次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回避自己作出的第一个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第二次内容重复的裁定,仍然没有对当事人所诉的行政登记违规问题进行审理,也没对自己上一次不同内容的裁定作出任何交代,最终没有解决任何问题,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
两次终审,诉讼终结,但法律文书自相矛盾,当事人多次请求开庭再审,在中院两次立案审查,均被驳回,不让进门,请问我们遭遇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能够进入再审诉讼?一审法院的裁定属不属于枉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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