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合同审查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合同咨询

广东-东莞 08-06 21:12  悬赏 0  发布者:电网工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方为公司,本人为乙方.
(一)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有限公司代表处物业部电工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2项明确:
1.乙方工作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要安全、卫生和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要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用电安全方面造成损害.为了预防和避免对乙方身体的损害,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三个月内)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要长期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新劳动合同加以确认.
(三)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派出协议.

请问以上三条是否合法、合理?
问题补充:
目前乙方就甲方运作需要已电网备案为其专职人员,现不是甲方人力资源部的其他领导要临时调乙方岗位,未与乙方协商。请问乙方是否有权拒绝?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6 21:40
你好:有问题,请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8-06 21:47
只要协商一致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东莞
湖南长沙
广东广州
北京海淀区
河北石家庄
广西南宁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53
广东 东莞
人气:385685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11
广东 广州
人气:400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78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57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