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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你服吗?入室杀人不用偿命,两人作案一人伏法,最轻判赔两万

北京 08-10 15:30  悬赏 0  发布者:961845……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2011年的小年夜,当四处炮竹为别人家奏响了幸福旋律时,却为我们这个家敲响了丧钟,我父亲在这个本该幸福团圆的时刻被一对恶毒夫妇打死在自己家中,而法律却没有给他一个公正公道,使其在九泉之下至今不能瞑目。 
案发于2011年小年夜晚21时许,许守要的妻子訾明梅经常纠缠我的父亲,并且以死相胁,让我父亲带她远离其丈夫许守要,案发当日也是因为我父亲不理她的无理取闹,訾明梅怀恨在心,便带丈夫许守要一起去我父亲家将我父亲杀害,当我二叔赶到现场,我父亲已经不醒人世,身上地上全是血,他就打110向信阳市平桥区兰店派出所报警,向派出所说明了伤者已经快不行了,然后又打了120,当大约40分钟后,远在三十公里外的120车途经兰店到达案发现场时,兰店派出所却还没有出警,我们看着被害人很严重就决定先送医院抢救,在23点时,我又打电话问兰店派出所怎么还不出警,所里却说,你们先抢救人,以后找对方报药费就行了,两个小时过去了,兰店派出所仍然没有出警。直到00:20分许,医院宣布我父亲死亡后,兰店派出所仍然没有出警,去保护作案现场。由于兰店派出所一直未出警保护作案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真相被掩盖,使被害人及亲属受到了不可估量的物质及精神损失。我遗憾的问一句,九公里路程在报案后,三个小时的时间110派出所为什么都没赶到案发地;保护作案现场,难道有什么事比人的生命安全更重要,想问问那些拿国家钱的人不为老白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点点责任,养他们做什 么? 
一 《办案失职》 
在我父亲死亡后,由信阳市平桥区第五公安分局大队长刘冰及中队长王杰办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 不做外围调查,不查明凶器,不查明原因,及案发经过,只是按同为凶手的夫妻二人互相矛盾的话做为办案依据,抓捕一人归案,并定性为故意伤害。我和我弟弟实在不能接受,便找到当日看到案发前一些经过的人,他们说明了原因,以及凶手许守要在案发后曾电话告知他当地村支书,说明是从家里带的斧子和刀去我家的,当我们把这些资料和录音给了经办人王杰及刘冰时,他们一直置之不理,也不去调查,后来在我们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王杰便带人和我弟弟一起去问了两个知情人做了两份笔录,几日后,王杰告诉我们笔录已和尸检报告一起送到检察院 让我们放心,但是直到开厅,我们才知道,并没有那些 笔录 。并且,公安认定,案件起因在许守要夫妻说的是我父亲打了电话给訾明梅而激怒了许守要,而在案发后的第三天,许守要就已归案,究竟案发前有 
没有打这个电话,又是谁打给谁的,一查通话记录便知,通话记录这么重要的证据,办案人员是应该当时就调取的,为什么负责人不去调取当时的通话记录,是公安不知道调取这么重要的证据,还是不能拿出来,因为办案人员和被告方有着不可告诉人的秘密。 
二《检察院徇私》 
{{1.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董金良尸体经检验,左眼睑淤血,呈黑紫色。左眉弓外侧有一3.3*0.2皮肤裂创,缝合五针,拆除缝合线,创内有组织间桥。额部正中有一1.1*0.2表皮脱落,皮下出血。口鼻腔内有少量血性液体,额顶部右侧有一3.8*1.7头皮裂创,缝合三针,拆除针线,创缘不整齐,创内有组织间桥。左颞顶部,颞部及颞枕部有一14.1*12范围内皮下出血,呈紫红色。外耳道有少量血性液体。右无名指近端指间关节背侧有一0.6*0.2皮肤裂创,创缘不整。冠状切开头皮,见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双侧颞肌淤血。顶骨、左颞骨、枕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露。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左颞顶叶脑组织挫碎,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左侧颅部底粉碎性骨折。 
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分析:根据损伤形态特征分析,董金良头面部及右手的伤均系钝挫伤。董金良头部损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是其死亡的原因。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检查意见:董金良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黑色手电,红色手电碎片上均未检测出DNA物质。}}以上为判决书中明文说明。由此证明:1.凶器并不是手电筒,而且公安认定是钝器至董金良死亡,手电筒是钝器吗?2.就算是钝器,能把一个人打的多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浆迸裂吗?3.判决书上多次提到,死者头部多处大面积出血,颅骨粉碎,手电筒也粉碎,而手电筒碎片上竟然没有检测出死者DNA,试问在伤势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手电筒作为作案凶器会粘不到DNA物质吗?那么,由此可见至董金良死亡的凶器尚未找到。4·死者是头部多处重伤,脑组织挫碎,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脑浆逬裂,而徐守要(被告人曾在供述中说到,自己打不过被害人)在打不过被害人的情况下自己竟然完好无损!而被害人董金良却头部多处受伤致死(徐守要曾在供述中也说到,自己只打了董金良头部一下),由此证明,此案并非一人所为,是夫妻二人有预谋的共同作案,行凶杀人!5。公安以许守要对做案供认不讳为由定其为自首,可见公安已认定了许守要所供述的只打了死者头部一下,如果许守要算是投案自首,坦白供认,那么你们办案人员为什么不调查死者头上被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认定的那么多的招招至命的重伤都是谁打的?????难道你办案人员,刘冰,王杰,还有李安君,你们也认为一下可以打的多处重伤吗????敢问信阳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李安君,身为检察官,从案发起因的通话记录,做案凶器,案发经过,两人行凶一人伏法,及案发后伏法一人所谓的投案自首,你都没有发现证据链的断裂,还是发现了你没有指出和追究,而后将错就错的把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便草草移送至中级法院。这就是你们的秉公执法,为民做主伸冤吗?? 
三《中级法院盲目判决》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辉,审判员叶朋,视疑点,漏洞,及证据链的断裂于不顾,以故意伤害罪盲目判决,仅判处被告人许守要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两万五(包括抢救费,丧葬费,其中包括死者八十七岁的老母亲的赡养费)。但是,与罪犯许守要共同实施作案杀人的訾明梅,至今还在逍遥法外,并未受到任何惩罚。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更何况徐守要夫妻二人,在小年夜的半夜时间闯入被害人住所将其杀害!并且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致使我们兄妹失去父亲,年近九旬的老人失去儿子!我们悲痛欲绝的同时,更痛惜,法律没有还我们公道和公正!公安部门只抓一人归案,给出如此判决,另死者不能瞑目。生者的痛更是雪上加霜 
更不能令人信服!敢问法官,老百姓的生命就如此不值钱吗?两万五就能买条人命???我们身为子女,不能为父申冤,深感悲痛至极,上诉无门,我们只有和年近九旬的老奶奶跪在信阳市中级法院门外,哭求能还我们一个公道,可是法院领导并不理会酷暑下大门外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的老人和孩子!而那年近九旬为亡子在门口哭泣的老人还遭到法警推到在地,遭到法官踩踏!跪求四天后,信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同意见我们,我们以为终于可以有个说法了,可是没有想到,院长在回答不出我对判决书上的各个疑点及凶器为什么没检测出DNA的质疑时,就故意以我们在录音为借口挑起事端,调动十几名法警,抢夺我们的手机,并且把我们扣留在法院.此时深感申冤无望。更不能平息心中的愤怒,如此办案部门,还怎么能为百姓做主!我们不能为父申冤,也不能保护年迈的奶奶不被法院人员欺负,我们请不起好的律师,也送不起公检法的礼,难道就这样让凶手逍遥法外,让父亲白死了吗?我们做子女的不能接受这种结果,有谁能帮助我们讨回公道?同时我们做为儿女的叩请有关部门重视这起命案,重新立案侦查,为我们主持公道,清除这些社会的败类,还法律的公正廉明,还社会的安宁,还民心的稳定。我们急需法律援助:电话18838292529 13343979309,在此叩拜!!!!!!!!!!!!!! 

图为死者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在法院门外哭求还儿子公道,说她白发人送黑发人,以后谁养活自己呀?




看看这被害的死者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在这里为亡子讨个公道有错吗,再看看这没有人性的法官,竟然还要踩踏这孤苦可怜的老人。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好官”“一心为民”的法院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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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0 16:09
你好,可到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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