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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案子该怎样讨公道?

甘肃-陇南 08-11 21:43  悬赏 0  发布者:133993…… 给我留言  回答:(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成         
县沙坝镇赵坝村。
被申请人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2013成执字第01号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其错误决定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7月4日作出的成执字第01号《成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称“在王旺英申请张所健康权一案中,查明案外人赵志永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我视为案外人,而事实却是我始终都是该民事赔偿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委托书为证,同时我也是受害人(原告)王旺英的合法丈夫,亦是一家之主,应被申请人(即执行庭)之约前去,何来案外人之说?
二、那天的事情经过是:
7月4四那天,我应被申请人之约前去执行庭询问我妻王旺英赔偿案的情况,执行庭长李晓勤以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为由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且其态度极其强硬,导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对我单方面进行了摄像,随即又叫来院长王长安不问青红皂白给我戴上手铐,并下令将我暴打一顿,却将其没有摄入镜头。
三、申请人在本事件中没有过错
双方发生争吵时,院长王长安不加制止,不问过程,偏听偏信,有失察之责;如果王长安加以制止,使事态平息下来,又如何会使事态恶化?而且,王长安在申请人被戴上手铐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暴打一顿,这明显是知法犯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四、院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对我的处罚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执行的。由此可以看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院长王长安偏听偏信,错误的把申请人当做被执行人(即被告)家属对待,导致冤案发生。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捍卫法律的尊严,请求上级领导不徇私情,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还民一个公道。
     
     此致
              
                                                        
                                       申请人:xxx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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