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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殴打群众

广西-防城港 08-14 17:55  悬赏 0  发布者:一日叁餐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都是港口区渔洲坪大龙山居委会吴屋组失地农民。1992年6月原防城港镇人民政府(现港口区人民政府),原防城港区渔洲坪开发建设办、防城港区房地产公司港镇分公司(现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均属原防城港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执行原防城港区管理委员文件防管发[1992]11号和防港函[1992]15号,征用渔洲坪红星、罗屋、林屋、麦屋、吴屋、下四、白鸡笼、西茶等队土地面积:2547.30亩,建设项目:渔洲企业城。同年7月经原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已依法取得渔洲企业城2547.3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8月港口区房地产公司与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港口区房地产公司负责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承担被征地农民住宅基地安置的义务,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原防城港区房地产公司港镇分公司)是港口区人民政府(原防城港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1993年9月5日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搬迁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划定给乙方的住宅基地面积,建设地点:规划搬迁红线图(具体位置待定),甲方安置住宅基地的时间和申请人建设新建房屋的时间为:1993年12月5日至1994年12月5日止。可见事实1992年6月港口区房地产公司征用,拆迁申请人的土地、房屋至今已有21年之久未有安置住宅基地。只有安置的是年久失修的临时“漏房”,现申请人一家三代都是夜住望星楼,每年雨季雷响天鸣时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台风来时政府不忍心时把申请人等转移到学校寄宿,真是苦不甚言,在无奈之下申请人亦继续坚持每年找政府落实安置,但每次都遭到政府以诸多的理由拒之门外,造成房屋被拆,安置无门,欲哭无泪。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二、2007年8月27日在相关单位的督促下,港口区房地产与申请人签订一份补充《渔洲城搬迁户宅基地安置协议书》,甲方虽在协议书约定安置给乙方的住宅基地占地面积、按其所规划的坐标详见用地红线图的坐标安置点上,且亦负责做好安置小区内的“四通一平”工作。根据甲方红线图的坐标安置点。当申请人“走进安置点”时,看到安置点上杂草丛生,竹木未砍,山岭未平整,道路阻塞、水电不通、房屋未拆迁。土地尚未完全征用权属有争议。安置《协议书》上的“四通一平”已变成空话,甲方未有覆行补充《协议书》的义务。亲眼看到的是“所谓安置点”或是幻想,未拆迁的房屋你敢新建房吗?这一纸上的安置《协议书》一推又是6年过去未安置。政府的行为准则:是诚信,为民办好事!实事!依法办事,执政为民。而港口区人民政府为民办事一级推一级,层层都在推诿,征地拆迁不安置,对政府的诚信、荣誉有损吗?难道当领导的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换另一位置比喻你是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不得安置你的心情如何?应该走什么样的途径……。
三、2013年5月28日由于被征地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在21年内未有得到安置。在一块荒废了二十几年的地里种有很多桉树,街道办、居委会多次找申请人协商要求其把桉树砍掉,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安置好自己的宅基地。双方在未协商好安置宅基地及赔偿情况下,开发商想强行施工,并由区政府派其执法大队护航,遭到未得安置的申请人阻止。港口区政府领导指挥执法大队人员、公安、手持警棍对赤手空拳,手无寸铁65岁以上老人殴打,造成7人被打得头破血流,遍体磷伤,受伤后将手铐铐住70多岁的老人双手。后经抢救送到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这次流血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因政府先征地、拆迁农民房屋,长达21年来未有安置,流血事件是对政府领导敲起了警钟,应引以为戒,强征强拆不安置是危害社会的毒瘤,应彻底根治,区政府执法大队人员打伤农民,应依法追究,并依法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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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4 18:26
强拆可以起诉赔偿,打人可以报警。
追问:

警也报了,报警没用啊!警察就在现场那里,而且还用手铐铐打伤的农民。这个官司能打吗?怎么打,你是否愿意帮我们打。胜算有多少呢。

回复时间: 2013-08-23 15:40
如果受伤可以报警,如果警察不处理可以往上级部门反映,如果上级部门没解决,可以通过信访办反映问题,可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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