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郭永康  吴健弘  申维丰  李晓航  陈皓元  
已解决问题

分配问题

 08-16 23:39  悬赏 20  发布者:pk5505……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湛江 回答:(3)
1992年4月1日 前收养孩子。最近已在公证处办理公正,并在民政局办理收养证。请问现在可以问村中拿回过去被剥夺的经济利益吗?
问题补充:
孩子父亲已经超生  1987年生了二胎,后1992年3月25日又收养一孩。户口簿上迁移记载是1992年0月0日。请合法吗?请问收养的能否要求村委剥夺的经济利益吗?  其它超生同年龄也有得分配,甚至2002年9月1日超生也有分配,只有我收养的没得分,是否受到歧视,非法剥夺合法利益,这么多年来。可以要求经济赔尝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17日 09时15分
无法判断!
追问:

问题补充:孩子父亲已经超生 1987年生了二胎,后1992年3月25日又收养一孩。户口簿上迁移记载是1992年0月0日。请合法吗?请问收养的能否要求村委剥夺的经济利益吗? 其它超生同年龄也有权分配,甚至2002年9月1日超生也有分配,只有收养收养的没得分,是否受到歧视和剥削?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歧视和剥削。非法剥夺合法利益,这么多年来。可以要求经济赔尝 ?收养的孩子当年已经又罚了超生费。孩子爸爸说:当年孩子入户口时,村长自己写纸条给村委,不能享受集体利益,但孩子爸爸没有亲自签过名在纸上?全是村长写的。能否判合同主体。客体不合法 无效? 能否大谈社会主义制度?用宪法压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6 23:42
请将问题描述更加清楚
追问:

问题补充:孩子父亲已经超生 1987年生了二胎,后1992年3月25日又收养一孩。户口簿上迁移记载是1992年0月0日。请合法吗?请问收养的能否要求村委剥夺的经济利益吗? 其它超生同年龄也有权分配,甚至2002年9月1日超生也有分配,只有收养收养的没得分,是否受到歧视和剥削?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歧视和剥削。非法剥夺合法利益,这么多年来。可以要求经济赔尝 ?

回复时间: 2013-08-16 23:46
可以的,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追问:

问题补充:孩子父亲已经超生 1987年生了二胎,后1992年3月25日又收养一孩。户口簿上迁移记载是1992年0月0日。请合法吗?请问收养的能否要求村委剥夺的经济利益吗? 其它超生同年龄也有权分配,甚至2002年9月1日超生也有分配,只有收养收养的没得分,是否受到歧视和剥削?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歧视和剥削。非法剥夺合法利益,这么多年来。可以要求经济赔尝

回答:

那要看村委会是否承认这个孩子了

追问:

收养的孩子当年已经又罚了超生费。孩子爸爸说:当年孩子入户口时,村长自己写纸条给村委,不能享受集体利益,但孩子爸爸没有亲自签过名在纸上?全是村长写的。能否判合同主体。客体不合法 无效? 能否大谈社会主义制度?用宪法压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河南郑州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754
福建 厦门
人气:123813
河南 郑州
人气:28797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523
湖南 长沙
人气:54412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