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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有效期内,房屋被多次转让,最新一任房东拒绝收受新一年的房租,说是自住,应如何处理?

浙江 08-29 11:58  悬赏 5  发布者:ks002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9年11月租了一套房子,供自己一家人居住。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两年,租金一年一付。房子在2010年5月被转让。当时房东未征求我的意见。现在新一任房东找到我,说是让我住到2010年11月,因为我的钱也只付到2010年11月。至于下一期租金,他拒绝收受,理由是自己要住了。房东自用可以作为一个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吗??我认为他只是想为自己卖房子提供方便或提租金罢了。但我应该怎么办?请指点,谢谢!
是否可以去去公证机关申请提存公证呢?假设他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任房东,我是否应先去查实房屋产权问题后再去公证处呢?还有一个我主张我的优先购买权但最终不购买房屋的话,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补充: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当时我租房时,房子没有产权证,只有一张买卖公证书。公证书上的产权人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与我签协议的人是产权人的老公,产权人的名字是他老公代签的。他老公自己没有签名,也没有书面的委托书,这样的协议是否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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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29 23:25
买卖不破租赁,你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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