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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河南 08-22 20:11  悬赏 0  发布者:可千万流通加…… 给我留言  回答:(0)
投诉
投诉人: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村民委托
代  表:赵云龙、吴春枝(女)、范献军、杨万生、王江涛(女)、范现军
联系电话:18624883409   13183168690
被投诉机关:安阳人民政府幸福复查复核委员会(下文简称安政信复)
  投诉人对于安政信复【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特向上级政府职能机构提前投诉。
投诉请求:
  1、依法责成安政信复收回【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对古贤乡古贤村村民提出的复查实现从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2、请求上级领导责令安阳市人民政府,按照《新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古贤乡古贤村村民集体信访事项召开听证。召开听证后,依法查处。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人治”行政,适用法律不当
  1、安政信复在维持乡、县处理意见的复核决定中声称:河南S302省改线占地是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合法的用地,属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不属于国家必须征收土地的范围。顾名思义,S302省道路权属于省叫用部门,现在却成了古贤村代表会议决策的村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权到底归谁。谁据谁付出谁受益的投资原则。S302公路的受益权应是古贤村村民。从安政信复【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S302省道改线古贤段是古贤村规划内的公共设施还公益事业,路权依法应归古贤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但与村民订立占地合同的却是古贤乡政府。
  2、乡政府是行政机关、。政策规定不允许经商,乡政府干部吃的是国家财政,不是企事业单位,在征地合同中,依法不具有与村农户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乡政府官员在强征农民土地中以《土地法》第五十八条即使用国有土地规定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法律不当。
  3、安政信复在维持乡、县两级政府的处理意见中声称:(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即形成了同意S302省道改线占地和占地补偿的方案。我国依法治国的民主权力原则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村民自治的权力,农村耕地是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非农业占用土地,不得超越耕地红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是必须的法律程序。有只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不能代替逐级审批审核的法律法规程序。所谓调查中所说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了s302省道改线占地的决策……”安政信复把村委会违法行为作为维持乡、县两级政府的法律依据,运用《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来认定,村委会代表会议决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古贤村村民不愚,所谓的民主违法行为是乡长刘柏旭的命令强迫下形成的,不是古贤村村民内心的真正意愿(详见村民的证据),村民的亲身经历充分证明这一点。
  村民代表会议不是在村委会召开而是在乡政府楼上,并在严密监视下进行的。当天乡政府官员刘柏旭在乡政府提前安设了四道网络通讯干扰器,被禁闭在乡法院楼上的参会人员手机打不出,接收无信号,根本不让村民代表发言主张权力,强迫村民村民签字认可,甚至代签,乡政府官员以权压民指路为马的行为,受法律、法规、政策保护吗?
  安政信复对古贤乡古贤村村民申请的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核决定书”事实不清,权属认定不明,查办不力,终结了村民的信访程序及权力。实属渎职行为,令人质疑。
  二、不尊重事实,以政府行为搪塞村民
  安政信复【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认为:1、仲裁明关于要求按国家规定补偿征地问题,信访人赵云龙等人在市国土资源局获悉S302省道改线征地200多亩,占地补偿款计1400多万元,并已拨付到位。据查明该土地并未被国家征收的事实,对该类土地的补偿应按所批准的地方基础设施占地进行合理调整式补偿。S302改线占农土地已成事实。古贤村段的省道公路到底是省道改线占地还是古贤村村委会规划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权属性质不明,但省道公路站农民责任田改变了农用土地性质,该路段应为省建公路。村民到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关于该路段占地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市局工作在网上获悉S302省道改线古贤段占地200多亩拨款1400多万元,当时在场咨询人有王相来、石爱荣和投诉人赵云龙三人(证明附后),弱势群体的村民绝不会空穴来风的,从安政信复的复核决定书到乡、县调整复核意见都已清楚表明,该路段不是国家征地,乡长农民依法取得的人均责任田都被占省公路占用,乡政府具备依法征地的主体吗?暴征土地的主犯是乡政府官员:乡长刘柏旭,古贤派出所所长闫宏飞,从多方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提供的证据及安政信复决定书,相互印证,S302省道改线工程占地无可争议是省道占地征地行为。
  三、管、警暴力征地,作伪证村民蒙冤
  安政信复【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多处阐明,S302省道改线不属于省道必须征地的范围,是村委会规划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征地”“协议”的主体是乡政府,村民要求规范合同程序对征地合同,司法公正后,履行合同,乡政府官员乡长刘柏旭说:土地是国家的,国家用地可以随时收回,村民不服,乡政府官员便施行暴力征地,乡长刘柏旭面对自己责任田间耕作及维护权益的农民公开的说当年共产党打败了蒋介石的八百万大军,我不信今天的共产党治不了几个老百姓?古贤派出所所长闫宏飞命令3名真枪武装的民警。伙同刘柏旭及雇佣的二百多名地痞(其中有便衣公安和司法人员)他们把暴征土地的周边全部戒严,径直冲进农户责任田行凶侵权,他们五六个人按住一个农民,抬起扔到一边,按倒在地进行毒打。农民对不可理喻的刘柏旭,闫宏飞进行争辩、申诉,却遭到他们的殴打(详见群众证言)。村民在无可奈何情况下采取了应急措施。村民王绳武、王江涛在自己的责任田间点燃了仅存有残留的液化气罐出气管燃点儿以死抗暴。2011.10.8案件发生后,乡长刘柏旭,派出所所长闫宏飞仗自己的权力,加害保护自己权益的农民,“乡干部”出证声称“村民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制裁农民。在司法审判的卷宗有记载:50名干警为古贤乡古贤村2011年10月8日案件出据证言证明,显然这50名干警就是暴力征地的现场施暴者,这不打自招的口供,足以证明乡长刘柏旭,感谢派出所所长闫宏飞殴打村民的问题属实。而安政信复决定书并没有选项认定事实,而是对汤阴县的复查全部维持,安政信复的行政行为不明确。
  四、村民对安政信复【2012】037号复核决定书提出的以下问题进行法律政策法规咨询:
  1、S302省道的路权归谁?古贤村委会是否能把省道公路规划为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2、乡政府能否作为S302省道改线占地“以租代征”的征地协议的主体?乡政府是这样提供合同风险金,抵押物来履行合同的?合同的责任不明确。
  3、若省道S302公路占地认为是村公益事业,改了农民耕地的性质,办理申请审批农用转建设用地的手续在哪里?
  4、村民强烈要求对乡政府签定的“征地”合同依法进行司法公证。
  5、乡长刘柏旭、古贤派出所所长闫宏飞亲身参与暴力征地,其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和公正执法行为吗?乡政府派出所2011.10.8暴力征地的调查结论,玩这种小鬼盼阎王伎俩,公道吗?
  6、乡政府官员刘柏旭、派出所所长闫宏飞是村民控告、投诉的暴力征地当事人,安政信复以想政府和县复查的意见为定案依据,这样做公平吗?
  7、请求责成乡政府、县政府、安政信复机关依法提供其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
  投诉人: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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