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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厂长雇佣廉价无驾照工人致人死亡,厂长是否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山东-滨州 08-24 07:08  悬赏 0  发布者:周连伟 给我留言  回答:(2)
8月19号天气晴,司机王某(无证)驾驶六轮小货车(有牌)与李某骑电动两轮车顺行致死,路宽20多米,车辆少,司机报告工厂,厂负责人报警,司机当场拘留,现判司机负全责,未达成书面协议,司机家境一般,工厂效益很好,厂长态度恶劣,问厂长是否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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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24 09:00
你好,不构成;但是,厂长有过错,且司机是职务行为,民事赔偿方面要求厂里承担。
追问:

谢谢老师!请问厂长的过错可否判刑事责任?雇佣廉价司机,降低劳动成本,从中受益,损害对象没有特定对象,这难道不是雇凶杀人吗?

回复时间: 2013-08-24 10:22
民事纠纷,要求厂方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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