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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浙江 08-30 10:40  悬赏 0  发布者:antige……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2个月前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刚毕业没考虑很多,合同中只写了试用期3个月满后根据表现加工资,但实际却1分都没加。而且当初合同中也未写明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情。  请问我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吗?                急!!!!
问题补充:
现3个月已经满了,第6个月了, 试用期满后第1个月未加工资,第2次还不知道会不会加,如果这次工资加了,我能不能仍然要求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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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30 10:51
你好,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公司是否加工资,不是你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但公司有义务给你们缴纳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
回复时间: 2010-08-30 10:58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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