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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黑龙江 08-24 18:21  悬赏 0  发布者:295850……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和乙以前做过1、2年的生意,甲姓王,乙姓李。乙向甲借了五万元,作为乙给甲生产经费,甲让乙到一处商店取钱,因为乙找不到那个商店,甲和我是哥们,但我和乙不熟,甲让我和乙一起去取钱,甲说外面有事情,取钱时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借条上签字,甲说:“不签字,拿不走钱,让我帮甲签字。”我签了我的名字,乙也签了字(写的借款人),我在别处写的,是一张普通收据,这是第一张借据(借条上没有商店的姓名)。由于甲经营不善,不要了乙的产品,乙的产品无处销售(在库房存放),乙到外地做生意,联系不上乙,甲反而起诉我,让我偿还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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