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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复杂的劳动关系和纠纷,期待高人指点迷津?

甘肃-嘉峪关 01-22 13:03  悬赏 0  发布者:222aa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件基本过程如下:
一、劳动关系
2001年研究所(我的工作单位)下属公司改制,我被安排到其下属的 公司工作,我作为技术人员也入了股(股份比例小于1%),公司任命我为A项目组副经理。研究所给我发工资,公司也给我发工资。2003年后,我和研究所和公司一直没有签署协议,之前和研究所有协议。

二、纠纷-法院审理
2004年,研究所以凯迪公司A项目组的技术对外合作,研究所对外签署了合作协议,具体工作安排由公司操作。但同年对外合作发生纠纷,公司给研究所打了报告,停发了我的工资。同时将我和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合作方告上了法庭。

三、再次纠纷
2005年,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按照单位要求到研究所和公司报道,研究所给我安排了零星工作之后就再没有安排工作,让我到公司去,找公司解决工作问题,但公司推脱不给我解决工作,就这样我被研究所和公司踢皮球,一直没有工作。

四 、诉讼至法院
2007年7月30日,研究所对我做出了开除处分决议,因为事情不合理。我将研究所告上了法庭。

五、 法院审理结果
2008年8月28日法院判决如下: 
1、依法撤销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人仲(2008)决字第7号裁决书; 
2、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的处分决定; 
3、本案及人事仲裁全部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 
六、研究所的辞退处理
法院判决后,研究所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工作,也没有和我联系,一直不理我。2009年1月7日我收到了研究所的一份文件:《关于对XXX进行辞退处理的决定》。研究所又对我做了辞退处理。如下: 
“XXX同志系我所投资参股公司员工,因其所属企业改制不完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目前仍在我所。接到公司《关于XXX等人的处理建议》(该建议为2007年4月)中“关于对XXX的处理”的意见后,我所根据用工单位(公司)的意见,针对XXX在用工单位的实际表现,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条之规定,经所主管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并经2008年12月30日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XXX给予辞退处理,并限期本人在60天内将其人事档案转走。” 
同时单位给了我一份《辞退证明书》,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条,经研究,决定辞退XXX同志,辞退从2007年5月22日算起。


我的疑问是:
1、2009年1月7日研究所做出的辞退依据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申诉的期限为60天,这和《暂行规定》规定的15天有冲突,我应该以那个为准?

2、研究所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就重新给了我辞退处理,法院判决和辞退处理是冲突的,针对研究所现在的这一次辞退,我应该怎么办?

3、《辞退证明书》中“决定辞退XXX同志,辞退从2007年5月22日算起。”这合理吗?我是2009年1月7日拿到辞退证明书的,对我处理的会议也是2008年12月30日开的。

4、研究所和公司从2004年10起就没有给我发工资,我应该怎么办?是向研究所要拖欠工资还是向公司索要拖欠工资。这几年过程中,我分别向研究所和公司写了书面申请,请求他们安排工作,补发拖欠工资,但一直无果。

5、拖欠的工资是否有补偿?

6、我是否可以起诉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安排工作,如果这样那我和研究所的工作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研究所给我的辞退书中,明确指认我是公司员工。因为其他原因,我必须要保留和研究所的劳动关系。如果这样我该怎么办?

事件过程基本是这样。期望高人给我指点迷经,有一个比较好的建议。非常感谢!!! 


 色谱    回答:5  人气:1  提问时间:2009-01-11 15:20答案


1、以上位法为准,即劳动法;
2、维护你的权益,向法院申请执行。单位的做法违法。
3、绝对不合理。
4、另外提起诉讼
5、有
6、申请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就是。 
缘来无缘   回答采纳率:16.3%  2009-01-11 16:05 
这个朋友要做好持久打官司的思想准备,研究所已经明显的做出了违法的书面的行为,我问你研究所大还是法律大。所以继续行驶法律给予你的权利。申请法院执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22 13:06
你的问题太多,请面谈!
回复时间: 2009-01-22 13:31
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09-01-24 01:36
1.劳动法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人事关系只能参照执行;
2.原本是两个性质的事情,但是,从辞退内容来看,是跟法院判决冲突,可以通过法院的执行局解决;
3.不合适;
4.索要期间的工资或者生活费,人事关系在研究所,当然跟研究所要,发函可以视为主张权利,属于证据;
5.有;
6.属于和研究所的人事关系,跟公司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只有工作关系,也属于派出关系,可以参照劳务派遣的法律概念考虑,视情况也会有其他解释,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只能先行提起人事仲裁,不服的提起诉讼,程序参照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1-2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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