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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08-26 09:28  悬赏 0  发布者:cxy620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1)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问:新的房屋征收条例2011年11月19号执行,2006年.2001年的同时作废,我们区域动迁启动在2009年,但种种原因至今动迁组与我未有结果。我想知道,现在我能要求使用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来谈拆迁事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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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26日 11时49分
可以的
详情可来电来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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