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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福建-泉州 08-30 18:08  悬赏 5  发布者:HeC6075 回答:(5)
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分居四年多,男方遗弃家庭成员(妻子和女儿)从未归家,也未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经济开销,并却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多年,男方在其妻不知道的情况下,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是否应承认=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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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30 18:17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该债务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应该由一人承担,但是一旦进入诉讼就存在一个能否举证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0-08-30 20:58
1、若你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则涉嫌重婚罪;
2、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该债务你无须承担。
回复时间: 2010-08-31 07:08
您好,已经分居后产生的债务,女方不再承担。


如不清楚或有其它问题,非常欢迎您来电详细咨询,厦门 吴金荣律师 手机:15960204053. 
回复时间: 2010-08-31 09:36
有证据证明是分居后的债务,女方不再承担
回复时间: 2010-08-31 22:50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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