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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
陕西-西安 08-27 10:12 悬赏 0 发布者:高xiaol…… 给我留言 回答:(2)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
被告:张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三套(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一套、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楼房一套、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房一间),折合人民币762109元。
2. 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北京现代越野轻型轿车一辆,价值152800元。
3.请求依法分割股票基金9.8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与被告2004年3月8日相识,同年4月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2004年6月我和张商定注册陕西强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张博士晕车贴”的委托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2006年底公司开始营利,两人雇用员工,扩大经营,被告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财务。我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及产品的招商、销售、售后等工作。2008年1月3日,我与张用收益款315500元经法院拍卖购买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122平米。2009年二月出租,年租金26400元;2008年10月25日以417734元购买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住宅楼房一套98.94平米,2008年11月3日以28875元购买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宅房一间19.092平方米。2010年9月18日以152800元购买北京现代越野轻型客车一辆,用于公司业务。另外张还持有股票基金9.8万多元。
原告不但与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同时还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对其年过七旬的老母和12岁的儿子尽到了养老育幼的责任。上述事实,左邻右舍,同事朋友有目共睹。
2011年6月19日下午2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将房门和公司大门门锁更换,拒不让原告回家和进入公司,致使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状人:高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民意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人一套房子其余归张。
张二审上诉。判决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返回重审。
请问就以上事实,同居财产分割换可用那些法律依据?请各位法律专长人士帮助告知。
原告:高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
被告:张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三套(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一套、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楼房一套、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房一间),折合人民币762109元。
2. 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北京现代越野轻型轿车一辆,价值152800元。
3.请求依法分割股票基金9.8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与被告2004年3月8日相识,同年4月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2004年6月我和张商定注册陕西强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张博士晕车贴”的委托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2006年底公司开始营利,两人雇用员工,扩大经营,被告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财务。我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及产品的招商、销售、售后等工作。2008年1月3日,我与张用收益款315500元经法院拍卖购买雁塔区明德门新天地小区10101号商用房122平米。2009年二月出租,年租金26400元;2008年10月25日以417734元购买未央区恒大名都住宅小区19栋1单元10701号住宅楼房一套98.94平米,2008年11月3日以28875元购买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30号院住宅房一间19.092平方米。2010年9月18日以152800元购买北京现代越野轻型客车一辆,用于公司业务。另外张还持有股票基金9.8万多元。
原告不但与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同时还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对其年过七旬的老母和12岁的儿子尽到了养老育幼的责任。上述事实,左邻右舍,同事朋友有目共睹。
2011年6月19日下午2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将房门和公司大门门锁更换,拒不让原告回家和进入公司,致使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状人:高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民意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人一套房子其余归张。
张二审上诉。判决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返回重审。
请问就以上事实,同居财产分割换可用那些法律依据?请各位法律专长人士帮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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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7 15:23
一审判决已经列举了相关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民意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我想了解还有那些同居财产分割的依据?为何有人说没有法律依据?我希望专业人士给出更多的法律依据。
回答:
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7 20:06
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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