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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工伤认定没着落
四川-眉山 08-28 15:32 悬赏 0 发布者:258771……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各位朋友:
您们好!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抽空关心一位弱势农民工的申诉。
我是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白果乡的一个打工人,2012年11月11日到宇承建筑公司承建的青神桂花苑三期工地从事支模工作。2012年12月20日下午18点15分下班后,于18时30分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致左脚粉碎性、毁损性伤残、肋骨5根骨折,肇事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找不到人承担医疗费,我自已筹钱治疗,花费10余万,勉强保住左脚,但肋骨手术无钱再做,致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找到肇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与我的老板宇承建筑公司开始了漫长的工伤赔付官司。
先是艰难的协商。因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劳动部门和公司多次劝我撤销申请,协商解决。我与宇承公司进行了20多天的反复交涉。我不接受公司给出的6万元赔偿,不同意撤销仲裁申请,坚持用法律维权。宇承公司代表在劳动局当场放豪言:如果要打官司,随便你们怎么告,我们找得到办法对付你,让你们一分钱都拿不到。果然,1月14日,我出事25天后,一份宇承公司与海天劳务分包公司的分包合同突然出现了,我和我的上百名同事突然被变成是在给海天公司打工。而在此之前,我们这些打工者从没听说过仁寿海天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工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从没见过“海天”字样。
然后是荒唐的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无视我提出的证人证言和协商谈判录音等证据,对突然出现的分包合同竟然“毫不为怪”,没有进一步调查其真实性,就连我提出要看一眼分包合同原件都未能如愿,仲裁庭凭一份“白纸黑字黑印章”的复印合同,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接着是无望的官司。1月底起诉到县人民法院,4月法院开庭,对我提交的与宇承公司代表的谈判录音、证明宇承公司在对工地实施管理的罚款单、宇承公司购买建工意外险的保险单、宇承公司办理的民工工资担保函、工友的证词证言等不予理睬。相反,法院对宇承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则“深信不疑”,非但没有要求公司提供合同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反而采信了宇承公司在庭审结束7天后补交的建设局开具的分包合同备案证明。按规定,备过案的合同上必须加盖有备案章,有备案人签名,建设局应有备案记录。宇承提供的分包合同上根本无备案章,法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竟然采信了一张补交的证明。于是,法院凭一纸分包合同、几页复印的资质证件和庭审结束7天后补开的住建局合同备案证明,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上诉到市人民法院,我提出鉴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包合同上填写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7月6日,而我有足够理由怀疑根本不存在分包,是我出事以后宇承公司找人“顶包”,合同不可能是去年7月6日签的。5月28日,当我的代理律师提出鉴定申请时,对方代理人“反应很强烈”。6月18号,我接到通知到市法院抽选鉴定机构。我被告知,按规定只能在省内的3家笔迹鉴定机构中抽选1家,之前我提出到中西部地区唯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请求没有实现。随机抽选的结果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7月31日,我接到通知,与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道持合同到成都鉴定。奇怪的事情又出现了,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2200元/项,中心工作人员却开口向我要价12000元,并且要求我提供宇承公司去年7月份签订的合同作比对,声称如果鉴定出来的笔迹、印章实际时间与所填时间差异在半年以内,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同期签订”。我交不起钱,更提供不了比对合同,我出事到分包合同出现刚好就半年的样子。我被迫作罢,鉴定的事情被搁置,只有无望地等待判决结果。
官司一路打来,我总觉处处受阻。一宗再明显不过的“顶包”案,我为什么会一路败诉?是真分包,还是假分包,站在法庭角度,其实是很容易搞清楚的。而作为弱势打工者的我,根本无法取得“合同有假”、“备案有假”的直接证据,要搞鉴定,也不可能拿得到比对合同。代表公平、正义的神圣的法庭应该作进一步调查的,但为何所有可能对宇承公司不利的方面,法庭根本不作进一步调查,根本不去涉足,就“果断”判决了呢?
当初宇承公司代表称要打官司有法对付我,实际证明他们“果然有法”,的确体现了“大公司的实力”,我一个弱势打工者,维权之路实在太难。但我相信人间自有公平、正义,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领导会维护我们的权利。
我整日的疼痛,真让我痛不欲生!因家境的贫困,就连现在急需去医院检查的钱都无法凑到。
您们好!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抽空关心一位弱势农民工的申诉。
我是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白果乡的一个打工人,2012年11月11日到宇承建筑公司承建的青神桂花苑三期工地从事支模工作。2012年12月20日下午18点15分下班后,于18时30分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致左脚粉碎性、毁损性伤残、肋骨5根骨折,肇事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找不到人承担医疗费,我自已筹钱治疗,花费10余万,勉强保住左脚,但肋骨手术无钱再做,致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找到肇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与我的老板宇承建筑公司开始了漫长的工伤赔付官司。
先是艰难的协商。因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劳动部门和公司多次劝我撤销申请,协商解决。我与宇承公司进行了20多天的反复交涉。我不接受公司给出的6万元赔偿,不同意撤销仲裁申请,坚持用法律维权。宇承公司代表在劳动局当场放豪言:如果要打官司,随便你们怎么告,我们找得到办法对付你,让你们一分钱都拿不到。果然,1月14日,我出事25天后,一份宇承公司与海天劳务分包公司的分包合同突然出现了,我和我的上百名同事突然被变成是在给海天公司打工。而在此之前,我们这些打工者从没听说过仁寿海天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工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从没见过“海天”字样。
然后是荒唐的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无视我提出的证人证言和协商谈判录音等证据,对突然出现的分包合同竟然“毫不为怪”,没有进一步调查其真实性,就连我提出要看一眼分包合同原件都未能如愿,仲裁庭凭一份“白纸黑字黑印章”的复印合同,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接着是无望的官司。1月底起诉到县人民法院,4月法院开庭,对我提交的与宇承公司代表的谈判录音、证明宇承公司在对工地实施管理的罚款单、宇承公司购买建工意外险的保险单、宇承公司办理的民工工资担保函、工友的证词证言等不予理睬。相反,法院对宇承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则“深信不疑”,非但没有要求公司提供合同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反而采信了宇承公司在庭审结束7天后补交的建设局开具的分包合同备案证明。按规定,备过案的合同上必须加盖有备案章,有备案人签名,建设局应有备案记录。宇承提供的分包合同上根本无备案章,法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竟然采信了一张补交的证明。于是,法院凭一纸分包合同、几页复印的资质证件和庭审结束7天后补开的住建局合同备案证明,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上诉到市人民法院,我提出鉴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包合同上填写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7月6日,而我有足够理由怀疑根本不存在分包,是我出事以后宇承公司找人“顶包”,合同不可能是去年7月6日签的。5月28日,当我的代理律师提出鉴定申请时,对方代理人“反应很强烈”。6月18号,我接到通知到市法院抽选鉴定机构。我被告知,按规定只能在省内的3家笔迹鉴定机构中抽选1家,之前我提出到中西部地区唯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请求没有实现。随机抽选的结果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7月31日,我接到通知,与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道持合同到成都鉴定。奇怪的事情又出现了,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2200元/项,中心工作人员却开口向我要价12000元,并且要求我提供宇承公司去年7月份签订的合同作比对,声称如果鉴定出来的笔迹、印章实际时间与所填时间差异在半年以内,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同期签订”。我交不起钱,更提供不了比对合同,我出事到分包合同出现刚好就半年的样子。我被迫作罢,鉴定的事情被搁置,只有无望地等待判决结果。
官司一路打来,我总觉处处受阻。一宗再明显不过的“顶包”案,我为什么会一路败诉?是真分包,还是假分包,站在法庭角度,其实是很容易搞清楚的。而作为弱势打工者的我,根本无法取得“合同有假”、“备案有假”的直接证据,要搞鉴定,也不可能拿得到比对合同。代表公平、正义的神圣的法庭应该作进一步调查的,但为何所有可能对宇承公司不利的方面,法庭根本不作进一步调查,根本不去涉足,就“果断”判决了呢?
当初宇承公司代表称要打官司有法对付我,实际证明他们“果然有法”,的确体现了“大公司的实力”,我一个弱势打工者,维权之路实在太难。但我相信人间自有公平、正义,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领导会维护我们的权利。
我整日的疼痛,真让我痛不欲生!因家境的贫困,就连现在急需去医院检查的钱都无法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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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 39179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8 15:57
可以申请仲裁的
- [四川-成都]
- 尹朝阳律师
- 941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8 21:44
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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