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陈晓云  王远洋  李保忠  
已解决问题

半身瘫痪算不算工伤,必须丧失全部劳动力么?

 08-29 21:08  悬赏 10  发布者:a78852……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聊城 回答:(1)
我父亲在厂里装车期间突发脑溢血,之前身体很好,厂里也按期组织体检,住院回来身体有半侧不能自理,厂里不管,今天去劳务所认定工伤,他们说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是死亡才能走劳保,把我们给否啦   我想问一下,这句话是这么理解么》?  是必须死亡?   我们这个情况算不算工伤   能起诉么?   跪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29日 21时23分
法律规定如此,不属于工伤
追问:

不能算工伤?心里一凉。。我爸才46岁,那什么后果是不是就由我们自己承担啦? 厂里一点义务都没有么? 谢谢聂律师

回答: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追问:

非常感谢聂律师 就不大电话打扰你了,我是真心看不怎么懂,更别提俺家人了, 您能大概告诉我们 我们现在能怎么办么? 公司拒而不见, 我们能提什么合法要求或赔偿 另外公司是我们村地主恶霸的,也不敢闹太僵 村里大权都在他们家

回答:

你父亲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可以有医疗期的,医疗期应该发放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单位不承担工资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祝你维权顺利,满意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理解了    跪谢聂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北京朝阳区
辽宁沈阳
湖北武汉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6003
安徽 合肥
人气:283038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484
江苏 无锡
人气:51250
河南 郑州
人气:531197
湖南 长沙
人气:54500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