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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15条是必须死亡才能视同工伤么

 08-29 21:11  悬赏 10  发布者:a78852……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聊城 回答:(3)
我父亲在厂里装车期间突发脑溢血,之前身体很好,厂里也按期组织体检,住院回来身体有半侧不能自理,厂里不管,今天去劳务所认定工伤,他们说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是死亡才能走劳保,把我们给否啦   我想问一下,这句话是这么理解么》?  是必须死亡?   我们这个情况算不算工伤   能起诉么?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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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29日 21时22分
法律规定如此,不属于工伤的
追问:

那在厂里构成人身损害了吧 保险公司不管 厂里就没义务赔偿么 我爸交了七年好像是养老保险吧 厂里拿四分之三的那种 现在门都不让进了 厂里这么做 合法不? 跪谢聂律师 等您给解释一下

回答:

你好,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29 21:14
不构成工伤。工伤条例规定的很清楚了。
追问:

意思就是 保险就不管了? 那厂里有义务么? 我爸才46岁 像天塌了一样 从受伤那天我爸一切待遇都停了 现在出院厂门都不让进了 太难过了 谢谢高律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70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9 21:54
必须这样理解
追问:

谢陈律师,就是说我们能要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是么? 他们要不同意就是违反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了 是这么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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