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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08-30 21:03  悬赏 0  发布者:180933……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河南 回答:(5)
您好,麻烦一下,我和一女朋友谈了四年感情,也发生过关系,由于对方家庭反对,今年5.6月她和我提分手,之后也有联系,也发生过几次关系,但是最近她老不接电话,所以就去找她,想和她找个地坐会儿聊一聊,并想把她的东西归还给她,她不想见我,我便硬拉着她去外边酒吧之类的坐会儿,到那她也不进去,并且进行争吵,之后我又想把东西还给她,因为东西在我住的地方,所以又将她拉到我房间里,拿东西还她,两人又吵了几句,然后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刚开始她推了几下,之后也没有阻拦,完事后我两一前一后出的房间,我送的她坐车,(这期间她家里人不停给她打电话,我和她前后在房间里就待了不到一个小时,),今天早上公安局将我带走,说她昨天晚上喝药了还进行抢救,现在她告我强奸,还立案了,公安局鉴定我和她身上没有外伤和抓痕,因为我也没有强暴她的那种意思和行为,但是发生了关系,现在做了笔录,之后就让我回家了,我没想到事情会发生到这样,请问一下我是否构成强奸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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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8月31日 08时16分
公安方面如果已经立案,则比较复杂;但如你所述,则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30 21:08
答: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13-08-30 21:0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 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追问:

您好,那我的情况是否构成强奸呢?

回复时间: 2013-08-30 21:50
建议来电详谈吧。
回复时间: 2013-08-31 08:46
比较复杂;如你所述,则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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