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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帮指正这份给省高级院长的接访信的内容有何不妥

 09-01 14:10  悬赏 10  发布者:zwaf66……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反映事项:
秋天来了,可是我什么也看不见一审人民法院送达受理我请求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现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访请求:
1.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立即送达受理我请求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请求一审法院尽快宣告XX公司破产
3.请求X市X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2009)X法民破字第2号裁定的法官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违法,应当按二审法院的裁定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2010年8月17日作出了终审裁定.
 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2009)X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由X市X区人民法院 (即:一审法院)受理债权人(XX)请求对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法院也于上周退卷给了一审法院,可是截止到我现在提交院长预约接访时间止,我什么也看不见一审人民法院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给我(债权人)! 

  二.一审法院应尽快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债务人已达到,而且债务人公司明示了不还钱,没有反证,更应及时对债务人公司宣告破产.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法院要做好企业法人退市“清道夫”中所说:"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 
三、 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违法,应当一审法官承担责任

事实是:
(1)我于2009年8月5日向基层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提供了相关证据,基层法院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2号裁定,内容是: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通知XX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住所无人经营。本院遂通知XX补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XX未能在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XX申请XX有限公司破产,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XX的破产还债申请.
(2)债权人根本无需并且没有能力提供“原始会计账簿”.公司的原始账簿应当由公司保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和离职人员,不可能保管原始帐薄,一审法院曾通知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五日内提交XX有限公司的原始会计账簿等材料, 债权人2009年11月18日收到(2009)X法民破字第2-2号<<通知书>>后,2009年11月19日向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陈X法官.快递一份<<异议书>>,现在债权人在次申明:原始会计账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所讲: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才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我不是债务人,我是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讲的是: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于2009年8月5日提交基层法院业务庭接收,也就是证据:X省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里面有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无须再次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请求X市X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2009)X法民破字第2号裁定的法官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作为法官,是吃法律饭干法律事的,专业胜任能力连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就是说原始会计账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所讲: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才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却张冠李戴地叫债权人2009年11月18日收到(2009)番法民破字第2-2号<<通知书>>来提供债务人申请破产所需要提供的原始会计账簿. 而且债权人2009年11月19日也向一审人民法院民二庭的XX法官.快递一份<<异议书>>后还是我行我素地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2号裁定,送达了一份违法的裁定给债权人,给债权人带来了危害,增了风波及坎坷!让债权人向二审法院上诉!就是说基层法院本应:2009年8月就该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现在地球一转,直到一年后2010年8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且上周已退卷到了一审法院了,一审法院还是不给送达受理债权人请求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从基层法院(2009)X法民破字第2号裁定书就可看出一审法院的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是属于南郭先生混进了法院的队伍, 滥竽充数!这几个南郭先生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让债权人浪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而且增加了债权人一年多的风波和坎坷!
  综上:我从2009年8月5日向基层法院(XX)提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后至今一年多了!!!而且在二审法院2010年8月17日以一审法律依据不足,纠正一审裁定后还是拖,即一审人民法院还是没有送达受理请求X公司进行破产的申请给我(债权人)! ……

    毕竟我是要做事的,如果在一个裁定上耗上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对来我说是亏了,因为时间就是金钱,我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浪费,地球轻轻一转,我的人生又少了一天!地球轻轻一转,从我2009年8月5日向基层法院提交<<企业法人破产申请书>>,我的人生又少了一年多了的时间!有法可依,我一直在等待一审人民法院送达受理人请求X公司进行破产的申请给我(债权人)!

  

一.请帮指正这份给省高级院长的接访信的内容有何不妥?
二.你看了问题的内容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违法的裁定的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应承担责任吗,因为他们连个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知道?或者只能是要求一审法院的经办法官承担责任不能叫审判长承担责任?


请回答二问,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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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9月08日 23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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