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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普通住房免征契税的法律咨询
吉林-长春 09-02 21:18 悬赏 0 发布者:ssluck……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基本情况
我叫孙健,有一套住房,面积60平方米,房主是我本人,经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许字(2007)第1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依据《长春市棚户区改造暂行规定》,被(拆迁人)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拆迁实施单位)长春雷震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拆迁,按照22万余元进行货币补偿安置,并于2009年1月10日签署《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
2010年,我家以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加上公积金贷款35万购置一套普通住房,面积143.96,登记房主为我爱人,目前已进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阶段。
申请免征契税申请的有关文件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六、优惠政策:(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2、《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吉棚改[2005]5号)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5号)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长春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由长春市制定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备案后的标准公布执行。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明电[2009]39号)三、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二是地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对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免征契税的面积,由原来的120平方米(长春市144平方米)统一增至144平方米。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七、关于城镇居民拆迁补偿住房契税政策: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6、《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吉安居[2011]3号)一、关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吉棚改[2005]5号规定,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与个人,应统一使用《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个别地区前期曾使用其他版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到目前已无法重新补签规定版本的《协议》,对此应由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申请免征理由
1、有棚户区拆迁协议;
2、重新购置的住房小于144平方米,属于普通住房;
四、税务部门的答复
只能免征22万元原补偿款部门的契税,超出的35万元部门不能免征;
新购置住房与原拆迁住房的房主不是一个人的姓名,钖2万元部门也不能享受免征政策。
请求解答的问题
像我这样的问题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还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来解决?
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叫孙健,有一套住房,面积60平方米,房主是我本人,经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许字(2007)第1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依据《长春市棚户区改造暂行规定》,被(拆迁人)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拆迁实施单位)长春雷震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拆迁,按照22万余元进行货币补偿安置,并于2009年1月10日签署《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有)》。
2010年,我家以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加上公积金贷款35万购置一套普通住房,面积143.96,登记房主为我爱人,目前已进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阶段。
申请免征契税申请的有关文件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六、优惠政策:(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2、《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吉棚改[2005]5号)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5号)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长春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由长春市制定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备案后的标准公布执行。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明电[2009]39号)三、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二是地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对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免征契税的面积,由原来的120平方米(长春市144平方米)统一增至144平方米。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七、关于城镇居民拆迁补偿住房契税政策: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6、《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吉安居[2011]3号)一、关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吉棚改[2005]5号规定,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与个人,应统一使用《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个别地区前期曾使用其他版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到目前已无法重新补签规定版本的《协议》,对此应由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申请免征理由
1、有棚户区拆迁协议;
2、重新购置的住房小于144平方米,属于普通住房;
四、税务部门的答复
只能免征22万元原补偿款部门的契税,超出的35万元部门不能免征;
新购置住房与原拆迁住房的房主不是一个人的姓名,钖2万元部门也不能享受免征政策。
请求解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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