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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两年后取钢针,出医疗事故导致成为植物人,医院方已给予全部赔偿,单位是否应作赔偿,如何计算

重庆 09-03 15:56  悬赏 0  发布者:336699……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1年12月,职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引起右脚脚踝骨折,于当年进行手术。2012年到医院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以便于下地行走,2013年4月再次入院做最后一次取钢针手术,却因医院在麻醉中出医疗事故,导致该职工成为植物人。8月,经家属与医院协商并经当地司法部门鉴证,已对其进行赔付。期间,单位一直支付其工资及绩效金。那么,作为该职工单位方,还应承担哪些责任?是否进行赔付?赔付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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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3 16:16
可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9-03 19:33
1.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由于没有做伤残鉴定,就只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
2.4月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后果不在工伤赔付范围内。应当由医疗机构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9-03 20:17
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9-04 22:28
单位可以不在给予该职工赔付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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