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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回迁问题

 09-03 18:33  悬赏 0  发布者:117565……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10)
2010年强佑集团拆了我家清河一间房屋,跟开发商签了回迁协议,写明在2013年7月31日房子交付使用,如到期房子没有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但没写赔偿金额。当时疏忽了这点。果然到了现在2013年7月31日,连房子的影子都没有,我们7月提前一个月给打过电话,说是专门成立了回迁办公室,到时直接去那里就可以了,到了7月31日我们去问时,却说,赔偿的金额规定还没有出来,叫我们在等着,到了7月中旬我们拿着协议去找,那里的人一看就说我们的合同没写金额没法给钱,合同签订的不对,我们说这是双方签的,何者是你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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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9月03日 20时21分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3 18:36
你好,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03 18:36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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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3 18:50
您好,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9-03 19:34
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9-03 20:13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9-03 20:24
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9-03 20:42
您好!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实际损失。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9-03 21:10
你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非常复杂,涉及众多部门,补偿标准也因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你可以电话咨询,聘请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9-03 21:15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实际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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