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这样判合理嘛?

新疆-克拉玛依 09-05 14:37  悬赏 5  发布者:cwn.52……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

      2012年7月18日,被告吴二友无照驾驶无牌证柳工牌挖掘机未注意前方情况与我父亲陈永平无照驾驶的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发生相撞,被告吴二友驾驶挖掘机驶离现场,造成我父亲死亡,车辆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无牌照柳工牌挖掘机系第一被告黄廷勋所有,吴二友为黄廷勋雇佣驾驶员。
       而法院认为,雇员非因雇佣活动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未经雇主同意的,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机关就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黄廷勋提交的(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查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死者陈永平案发时具有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要求被告人吴二友不开车灯等的情形,故陈永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因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与(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鉴于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本院认可(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对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综合陈永平系被吴二友无照驾驶的无牌证挖掘机撞击死亡及事发后吴二友未能保护现场的事实,被告吴二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负70%的责任,被告陈永平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中要求被告人吴二友不开车灯的情形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20%的责任。被告黄廷勋为被告吴二友雇主,但吴二友擅自将挖掘机开出,从事的也并非雇佣活动且与履行职务无内在关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廷勋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因被告黄廷勋对自己的挖掘机管理不善,致使吴二友擅自开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10%的过错责任,但应扣除已给付原告方的20000元。虽然被告黄廷勋事发后给付原告20000元,但因挖掘机为其所有,肇事者吴二友与其又具有嫡亲及雇员关系,事发后从人情角度先行垫付丧葬费用20000元并不能认定黄廷勋与受害人受害有关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5 15:07
不服,可以上诉。
追问:

已经上诉,我想问下这样判合理嘛?

回复时间: 2013-09-05 14:44
你好,不服,可以上诉。
追问:

已经上诉了,我想问下这样判合理嘛?

回复时间: 2013-09-13 16:27
你父亲有过错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徐汇区
北京海淀区
湖北武汉
江西南昌市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潜江
人气:20065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98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4887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56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548
辽宁 大连
人气:119366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