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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法官张森故意枉法裁决,以一审没有提交的假证据,撤销该公平正义的判决。
河南 09-02 21:57 悬赏 0 发布者:sanniu…… 给我留言 回答:(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执行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对一份答复意见作出完全相悖的四份判决和裁定。并且都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即;新乡市中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44号裁定书
省高院(2009)豫法行辖请字第3号裁定书
安阳中院(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判决书
省高院(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殷长顺、殷玉叶诉被申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新乡市中院2008年11月7日依法作出(2008)新行初字第3508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市政府在60日内未作为,过期仍不作为。对此,申诉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新乡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市政府不正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一个答复意见。对这种文不对题、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申诉人不服,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实体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答复意见,确认办证行为违法。就答复意见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问题,新乡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新中执字第44号裁定书。确认答复意见是不正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新乡中院报请省院指定管辖。省高院经审查,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裁定,指定安阳中院管辖,安阳中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答复意见属于执行生效判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信访处理意见应于执行。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答复意见。是一个十分公平正义的判决。就此,在二审中,张森等人不顾客观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漠视百姓,身为省院法官不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判决的权威性,却违反法定程序,匿藏证据,弄虚作假,不主张正义,二审不开庭,直接宣布调解,而在笔录中记录的是开庭笔录。延期作出判决未报最高院批准,却断章取义偏袒一方,错误的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另外,市政府在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在二审中提供由新乡市中院临时协助弄虚作假的证据并已被新乡中院王伯勋院长追查确认文传真给了张森等人。可张森等人未如实向审委会汇报,虚报瞒报案情真相,是导致二审作出错误裁决的祸首。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安阳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彰显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所以请求依法中止执行并再审撤销省院(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安阳中院(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判决书。
新乡市冤民:殷长顺、殷玉叶、张伟
联系电话:0373-3041490
2010年8月22日
即;新乡市中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44号裁定书
省高院(2009)豫法行辖请字第3号裁定书
安阳中院(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判决书
省高院(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殷长顺、殷玉叶诉被申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新乡市中院2008年11月7日依法作出(2008)新行初字第3508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市政府在60日内未作为,过期仍不作为。对此,申诉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新乡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市政府不正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一个答复意见。对这种文不对题、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申诉人不服,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实体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答复意见,确认办证行为违法。就答复意见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问题,新乡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新中执字第44号裁定书。确认答复意见是不正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新乡中院报请省院指定管辖。省高院经审查,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裁定,指定安阳中院管辖,安阳中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答复意见属于执行生效判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信访处理意见应于执行。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答复意见。是一个十分公平正义的判决。就此,在二审中,张森等人不顾客观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漠视百姓,身为省院法官不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判决的权威性,却违反法定程序,匿藏证据,弄虚作假,不主张正义,二审不开庭,直接宣布调解,而在笔录中记录的是开庭笔录。延期作出判决未报最高院批准,却断章取义偏袒一方,错误的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另外,市政府在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在二审中提供由新乡市中院临时协助弄虚作假的证据并已被新乡中院王伯勋院长追查确认文传真给了张森等人。可张森等人未如实向审委会汇报,虚报瞒报案情真相,是导致二审作出错误裁决的祸首。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安阳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彰显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所以请求依法中止执行并再审撤销省院(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安阳中院(2009)安行初字第18-1号判决书。
新乡市冤民:殷长顺、殷玉叶、张伟
联系电话:0373-3041490
201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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