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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或受贿罪?

北京 09-10 11:07  悬赏 15  发布者:zixun3…… 给我留言  回答:(14)
国企单位欠甲二十万,甲与国有企业领导乙协商欠款,最后国企领导乙将自己私人名下的车抵账十五万元(现物价局评估此车十万元),国企财物支付五万元。之后国企领导乙在企业财务处领取了十五万元。

据国企领导乙后来说,他买这车多用与公务,因为企业效益不好他先垫付的车钱。但没有与企业成员或上级领导说过此事,在乙心里此车认为是公车。
甲在与乙协商偿还欠款过程中也从未体现出有意识要给乙什么好处。
此车在抵账时并未评估,且车况很好。
两方都没有行贿受贿的意图,能定为受贿吗?

此过程中,国企的公共财产没有受到损失。能定贪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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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12
您好!是不构成的!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18
涉嫌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3-09-10 12:31
不构成犯罪,需要辩护律师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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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10 13:19
您好,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11
不涉嫌贪污与受贿罪。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14
不构成受贿和贪污。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16
不构成贪污受贿罪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21
缺乏犯罪故意以及客体,应当不构成贪污。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22
你好,不涉及受贿罪,但是领导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我的补充: 2013-09-10 11:29
具体分析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的补充: 2013-09-10 11:29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39
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3-09-10 11:46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回复时间: 2013-09-10 12:32
不构成
回复时间: 2013-09-10 12:40
您好,未构成贪污或受贿罪。
回复时间: 2013-09-10 16:19
你好,如果证据充分不构成贪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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