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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赔偿

安徽-合肥 09-10 20:39  悬赏 10  发布者:371119…… 给我留言  回答:(6)
2010年10月,对方开车在路中央将行人撞死,对方将停在路边,下车查看,由于道路黑暗且对方未做任何指示标志,我开车撞向对方和死者,造成对方伤残,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为我6对方4,2011年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法院按46原则判决。今年9年对方提出事故赔偿,请问这类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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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0 21:41
除非你有其他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否则法院一般会以交警事故认定作为赔偿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9-11 13:55
一般仍然按照第一次处理的责任比例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9-10 20:44
委托当地律师协助处理。如果当时对事故责任没有复议,并且你没有足够的证据,一般还是会按照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处理。
追问:

还有现在可以找什么样的证据改变责任划分呢!

回答:

很难。除非是有当时的视频证明你对此事故没有过错。

回复时间: 2013-09-10 21:06
积极应诉处理,只有这种方法!
回复时间: 2013-09-10 22:14
基本是按照第一次起诉的责任划分,建议积极应诉,看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尽量协商,能够减少赔偿额。
回复时间: 2013-09-12 16:52
责任认定很难改变了,可以对对方不合理的要求予以拒绝反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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