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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一次性补偿金的问题

 09-11 10:13  悬赏 0  发布者:玉渊潭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93年我入A公司,2002年1月A公司清算,2003我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关系书,该书中规定可领取一次性补偿.同年签了专项劳动合同,该同合规定暂不领取一次性补偿金。2004年专项合同到期后。我又与同一集团下的新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请问:A公司的一次性补偿金该给我吗?多谢.
问题补充:
公司有个领取补偿规定,其中引用的是: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按这条来解释,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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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9月11日 10时52分
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前述通知第21条不适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郑律师的解答.很清楚,明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14
可以要求一次性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15
应当给你的。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16
当然应该给你啊  暂不领取只是说暂时不给  以后还是要给的啊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17
按合同约定应该给的。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17
当然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9-11 10:45
你好,后面的专项服务合同约定暂不领取补偿金,依据后面的合同履行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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