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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违法
贵州-黔南 09-11 18:23 悬赏 15 发布者:402649……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诉书
申诉人:韦恒军 男 水族 1964年10月18日生
家庭地址: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水蒙村三组
被申诉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监察局
所住地址: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
事实和理由
一、三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诉人超生。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三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分别两次认定申诉人和前妻韦志柔生育第一孩是1987年5月,生育第二孩是1991年12月,生育第三孩是1993年12月29日,并据此作出超生开除公职的处罚决定。这是纯属猜疑想象冤枉申诉人。事实上申诉人生育第一孩是在1987年2月11日, 生育第二孩于1991年4月15日, 根本没有生育第三孩。申诉人举证有公安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证明书为证。因此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存在严重事实不清正据不足,由此可见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就根本没有到计划生育部门调取法律认可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证据。
二、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于1996年4月8日认定申诉人于1993年12月29日违反计划生育法到1996年8月15日结案。其间隔两年零8个多月。本案从立案到结案用了3年的时间才结案,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文件严重违反这条法律规定。
三、依法撤销行政处罚有据。
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三都县监察局应当给予撤销处罚决定。
2、因不服三都县监处字(1996)1号文件,申诉人于1996年6月18日复审申请书送到县监察局,可是三都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于1996年8月15日才作出复审决定其间隔58天之久,严重违反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复审期限30天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尊严。严重侵犯了参战(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九条规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可是三都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限制申诉人在15天内的申诉权,剥夺了申诉人15天申请复议的权利。举证有行政监察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为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內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 1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丶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可是申诉人一直申诉十八年之久得不到任何回复, 举证有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四十一 , 四十二条为证。
5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本案中申诉人主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于1992年4月20日作了男扎绝育手术(有手术证为据),之后前妻以男方绝育为由多次提出离婚,于1993年12月4日办了离婚手续,在绝育和离婚期间双方都没有违反超计划生育法。离婚之后女方为了达到自已的目的,向三都县监察局诬告申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县监察局没有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取证也没有到公安部门及申诉人所在单位和女方所在地获得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证据,也没有DNA鉴定,就以超生为由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罚,申诉人不服。
6, 贵州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可是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违反国家的法律尊严,把革命残废军人当下等人看待,使残废军人在战场浴血奋战,在家乡被政府违法处分失去生活来源给残废军人在家乡再次流泪!这就是党和政府特别保障残废军人吗?
7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尊严,把参战残废军人一棒打死!十八年投诉无门,十八年也没有得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 子女大学毕业也没有得到安排工作,为了子女能上大学申诉人尚欠信用社30000万元贷款几年无法交利息,全家生活生不如死的地步,这就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特别对待参战残废军人的优待和尊重吗?
综上所述: 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尊严和严重违背了国务院丶中央军委[摘自国发(1980)14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 黔发(1980)96号文件规定。申诉人数次向三都县委、县政府和州监察局提出申诉和抗议至今有十八年之久一直没有回复,石沉大海严重失去了司法公正性和法律严肃性,严重践踏了党纪国法尊严,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参战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再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三都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文件的决定。
申诉人:韦恒军 电话13518542983
2013年9月11日
申诉人:韦恒军 男 水族 1964年10月18日生
家庭地址: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水蒙村三组
被申诉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行政监察局
所住地址: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
事实和理由
一、三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诉人超生。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三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分别两次认定申诉人和前妻韦志柔生育第一孩是1987年5月,生育第二孩是1991年12月,生育第三孩是1993年12月29日,并据此作出超生开除公职的处罚决定。这是纯属猜疑想象冤枉申诉人。事实上申诉人生育第一孩是在1987年2月11日, 生育第二孩于1991年4月15日, 根本没有生育第三孩。申诉人举证有公安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证明书为证。因此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存在严重事实不清正据不足,由此可见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就根本没有到计划生育部门调取法律认可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证据。
二、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于1996年4月8日认定申诉人于1993年12月29日违反计划生育法到1996年8月15日结案。其间隔两年零8个多月。本案从立案到结案用了3年的时间才结案,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文件严重违反这条法律规定。
三、依法撤销行政处罚有据。
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三都县监察局应当给予撤销处罚决定。
2、因不服三都县监处字(1996)1号文件,申诉人于1996年6月18日复审申请书送到县监察局,可是三都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于1996年8月15日才作出复审决定其间隔58天之久,严重违反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复审期限30天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尊严。严重侵犯了参战(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九条规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可是三都县监审字(1996)1号文件限制申诉人在15天内的申诉权,剥夺了申诉人15天申请复议的权利。举证有行政监察法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为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內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 1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丶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可是申诉人一直申诉十八年之久得不到任何回复, 举证有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四十一 , 四十二条为证。
5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本案中申诉人主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于1992年4月20日作了男扎绝育手术(有手术证为据),之后前妻以男方绝育为由多次提出离婚,于1993年12月4日办了离婚手续,在绝育和离婚期间双方都没有违反超计划生育法。离婚之后女方为了达到自已的目的,向三都县监察局诬告申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县监察局没有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取证也没有到公安部门及申诉人所在单位和女方所在地获得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证据,也没有DNA鉴定,就以超生为由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罚,申诉人不服。
6, 贵州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可是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违反国家的法律尊严,把革命残废军人当下等人看待,使残废军人在战场浴血奋战,在家乡被政府违法处分失去生活来源给残废军人在家乡再次流泪!这就是党和政府特别保障残废军人吗?
7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尊严,把参战残废军人一棒打死!十八年投诉无门,十八年也没有得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 子女大学毕业也没有得到安排工作,为了子女能上大学申诉人尚欠信用社30000万元贷款几年无法交利息,全家生活生不如死的地步,这就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特别对待参战残废军人的优待和尊重吗?
综上所述: 三都县监处字和审字(1996)1号文件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尊严和严重违背了国务院丶中央军委[摘自国发(1980)14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 黔发(1980)96号文件规定。申诉人数次向三都县委、县政府和州监察局提出申诉和抗议至今有十八年之久一直没有回复,石沉大海严重失去了司法公正性和法律严肃性,严重践踏了党纪国法尊严,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参战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再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三都县监处字和县监审字(1996)1文件的决定。
申诉人:韦恒军 电话13518542983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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