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蒙彦军  朱学田  罗雨晴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购房合同纠纷投诉

北京 09-12 12:27  悬赏 0  发布者:284300…… 给我留言  回答:(12)
中介在签订合同之前说屋顶是现浇的实际是预制板的,随后合同签订,定金和中介费已交,但五天后本人确定此房是预制板的,并找中介进行谈话,他一直强调是现浇,这段话有录音。像这种情况进行诉讼的话,胜诉的机会大吗,合同能撤销,损失能挽回吗,需要多久时间能解决?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40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解决三个月以内。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43
你好,证据充分胜诉的可能性就大。
追问:

合同上没有体现,但只是有录音,录音可充分证明有此约定。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37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有问题,是可以诉讼的,如果质量不符合你们之前的约定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39
你好,可以的。较大。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40
根据双方约定履行、您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12 12:53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9-12 14:02
你好,你可以以合同存在欺诈主张无效。有录音作为佐证。能否胜诉具体要从多方面来考量。如有需要可来电联系。
我的补充: 2013-09-12 14:02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3-09-12 14:09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09-12 14:2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12 14:49
你好,对方行为构成违约,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12 22:40
 可以起诉,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9-13 08:53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解决三个月以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5517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7727
河南 郑州
人气:531345
江苏 无锡
人气:51319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57
浙江 杭州
人气:2839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