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未提前30天辞职

安徽-淮南 09-04 16:18  悬赏 10  发布者:fwy6690 回答:(2)
我于2010年7月9日向单位提交的辞职报告,于7月10离开单位。单位停发7月份工资。2010年8月份,单位发2009年度工作奖励,按一个半月工资标准发放,没有我的。请问,我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要赔偿单位么?标准如何?原单位停发我7月份的部分工资和2009年度的奖励,是否合法?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18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9-04 19:34
1、未提前30天辞职,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无须赔偿。
2、停发7月和2009年度奖励,违法。
回复时间: 2010-09-04 17:15
奖金由单位决定是否发给你,不给你也是可以的。但工资你可以依法主张。至于其它问题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按照约定处理就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江苏无锡
山东聊城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浙江金华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沈阳
人气:1094180
辽宁 锦州
人气:442375
湖北 襄阳
人气:439799
陕西 西安
人气:584339
湖南 长沙
人气:547533
辽宁 大连
人气:11946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