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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诈骗罪

福建 09-04 18:03  悬赏 30  发布者:风雨风雨 给我留言  回答:(2)
报案方通过朋友认识被告方,得知被告方为军人身份,要求被告方介绍北京某歌舞团到当地合作演出,期间报案方给了被告方180万作为邀请其歌舞团一指定演员到场的私下送礼费用。十天后,被告方联系到其歌舞团一委托方(北京××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称乙方),报案方与乙方达成合作共识,并拟好合同,乙方在其两份合同上盖公章后报案方称没带公章将两份合同带走说盖好公章后寄一份给乙方。半月后后报案方觉的项目的可行性不高又发现被告方非军人身份,并且未将180万送给指定演员,即报案称被告人诈骗。其中证实乙方公司确有合法经营资质,公安局承认合同的合法性。这种情况被告方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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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04 18:11
对此案,可能有争议。首先,被告人冒充军人,的却有诈骗的性质;其次,诈骗人并没有将180万,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用于促成合同的履行,给指定的演员;第三,合同也没有促成。因此,我认为对方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冒充军警诈骗。
看公安部门怎么处理了,我觉得这个案件,可以以诈骗罪立案的。
也可能会认为是,合同纠纷,而不给立案。
回复时间: 2010-09-04 21:18
个人认为被告方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民商事纠纷。1、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联系某歌舞团是应报案方的要求而为之。报案方给的180万,虽然没有送给指定演员,但被告方并未将其非法占有;2、被告也确实联系了某歌舞团的委托方,并且是报案方亲自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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