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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部裁定怎么办?
山东-青岛 09-14 09:40 悬赏 0 发布者:FCSM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接收材料后,在7日审查期限内,将材料退回,不受理不裁定,据此,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又是退回材料,又是不受理部裁定,怎么办啊?难道让我再到省高院去申诉或者起诉?我真的投诉无门,走投无路啦!求高人指点!
被告: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在作初次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时,向原告要求履行缴纳法医鉴定费的义务违法,并予以纠正。
二,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作初次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体损伤之一肺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履行其法定职责。
四,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05月01日18时许,原告在X市辖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4KM+500M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06月20日,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多处损伤。2011年5月8日,原告到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作初次鉴定时,被要求缴纳法医鉴定费,否则拒绝作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直至2013年04月09日。原告在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公安局内设法医机构,作了初此鉴定、重新鉴定后,发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之一肺伤未鉴定,遂申请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肺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补充鉴定,未准,并被告知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肺伤,拒绝委托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4年4月14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之规定,虽经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投诉、检举,可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仍有上述行为。故,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嫌。
被告: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在作初次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时,向原告要求履行缴纳法医鉴定费的义务违法,并予以纠正。
二,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作初次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判决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体损伤之一肺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履行其法定职责。
四,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05月01日18时许,原告在X市辖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4KM+500M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06月20日,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多处损伤。2011年5月8日,原告到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X公安局内设法医鉴定机构,作初次鉴定时,被要求缴纳法医鉴定费,否则拒绝作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直至2013年04月09日。原告在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公安局内设法医机构,作了初此鉴定、重新鉴定后,发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之一肺伤未鉴定,遂申请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肺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补充鉴定,未准,并被告知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肺伤,拒绝委托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4年4月14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之规定,虽经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投诉、检举,可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仍有上述行为。故,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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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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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14 13:21
法院不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你有权上诉。
追问:
谢谢您,高律师。是啊,你说的对!你的建议我已经做了。管辖地法院在接收我的行政诉讼状后,经审查将材料退回,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于是,我就向上级法院(中级)选择了起诉(也可申诉),结果呢?又是退回材料,又是不立案不裁定,气人不?难不成是让俺去省高院起诉(或申诉)?传说中的极品法院让俺给摊上啦~法院为什么无法无天?只能怨我们的人大制定的法律还不完善,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被最高院一解释,他们就可以无法无天啦哈,您看解释的32条,这不是明明允许法院不作为吗?还”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什么解释啊?还让我们活吗???最高院这样一解释,我们普通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为”不立案不裁定“也不是违纪或违法行为呢??“不立案不裁定”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去向上起诉或者申诉,“不立案不裁定”也是作为了,不是我们普通人理解的不作为,所以你追究不了法院任何责任!所以,法院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明目张胆地依法违法!!!这样的法院,人民可以o(>﹏<)o不要啊!
回答:
说实话,法律在很多时候并不像你想的那么有威力。
追问:
嗯~嗯~我懂得,所以我在观天象,等日出,谢谢您高律师。
回答: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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