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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   我写了份《民事起诉书》 还有些证据 看能告不?

山西-运城 09-19 17:17  悬赏 0  发布者:962473……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书 原告:聂庆利,男,1992年1月26日,汉族,身份证号:142731199201265432,住址:运城市绛县古绛镇下高池村第二居民组86号,联系电话:15296767997。 被告:李莎莎,女,1990年12月28日,汉族,联系电话:15235955392。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7日,债务人李莎莎以银行汇款方式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00元。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李莎莎偿还原告聂庆利人民币15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债务人李莎莎去四川做拉土的生意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因跟被告人李莎莎以前是同事关系,又因其人品不错,向其借款。因被告人李莎莎在四川,给原告一个其朋友的当地农村信用社卡号,让汇款这个卡中。说过几个月后挣下钱还款。2013年6月7日,原告向其汇款1500元整。 现2013年9月19日,向被告人打电话不接,见其QQ在线,问她原因,她说本人当时承诺给她红包(借款之前被告人李莎莎曾经向一个销售经理推荐过本人,说本人是做策划的,给了那销售经理本人电话,销售经理联系本人,成功合作。结款后,本人向被告人李莎莎说给其红包以便答谢),拒绝向本人还款,之后就一直不回复原告消息,打电话还不接。 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聂庆利 2013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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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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