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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咨询

天津 09-19 21:17  悬赏 0  发布者:张嘉蔓 给我留言  回答:(12)
怀孕时一直和丈夫分居 又因为生女男方不愿意一直住在我妈家 一直分居 他每月给我和孩子1300生活费 其他任何事不管 想离婚 因住在我妈家 想把楼上我的嫁妆偷拉回来 可以吗 另外婚后买的首饰怎么分配 都在我手里 他离婚后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婚后三年他偷攒了20万存在他妈名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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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0 07:27
你好,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嫁妆一般会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19 21:52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回复时间: 2013-09-19 22:12
可以要求离婚,财产分割需讲究技巧。抚养费协商不成法院判定。无法证明系夫妻存款的无法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9-20 08:01
不用偷拉回来。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属于你的个人衣物等都是你自己的财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周岁止。
回复时间: 2013-09-20 08:50
可以起诉离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首饰是个人的
回复时间: 2013-09-20 09:59
你尽管到法院起诉,不过财产分配你必须证明,比如存款20万,你需要这个名是男方积攒的
回复时间: 2013-09-20 10:2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你想要孩子,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9-20 10:32
如果涉嫌转移财产应该在离婚前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9-20 22:03
离婚在婚姻续存期间的收入是共同财产,都要均分。离婚后不直接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不支付可以诉讼解决。
嫁妆不能拉回。你要证明20万为他的收入。
回复时间: 2013-09-21 10:30
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9-23 15:07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这20万是他自己的,可能不会被支持
回复时间: 2013-09-24 10:37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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