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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共同居住人有权继承承租权吗?

天津-和平区 09-20 00:36  悬赏 25  发布者:yydaql 给我留言  回答:(20)
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与哥嫂一家人在一个承租房屋户籍上,但已死亡承租人不居住在此公房,请问已经死亡的承租人的另外子女有权继承承租权吗?谢谢。
问题补充:
再请问,如果与已经死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想变更承租人到其名下,是否应当取得其他子女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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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2 18:31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回复时间: 2013-09-20 07:35
答:同一户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承租,对死者的其他子女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9-20 07:46
有成租权。放心吧!
回复时间: 2013-09-20 07:57
公产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3-09-20 08:19
承租权不存在继承问题,可以由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户籍在此、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使用。
回复时间: 2013-09-20 08:27
与已经死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承租权,但想变更承租人到其名下,需要公产房单位的同意,有的单位为了避免纠纷,需要继承人的同意。建议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回复时间: 2013-09-20 08:47
有的,和户籍没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9-20 10:22
与已经死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承租权,但想变更承租人到其名下,需要公产房单位的同意,有的单位为了避免纠纷,需要继承人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9-20 10:30
如果房屋是天津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具有天津户籍都能申请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9-20 10:32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其他人无权申请变更承租人。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9-20 10:33
一,关于承租人变更的问题。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我的补充: 2013-09-20 10:35
2,关于你提到的“已经死亡的承租人的另外子女有权继承承租权吗?”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变更承租权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所以原承租人死亡的,其子女如果户口在公房中,或者在公房中实际居住就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否则就没有权利申请变更,和继承没有任何关系。
我的补充: 2013-09-20 10:37
3,如果与已经死亡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想变更承租人到其名下,是否应当取得其他子女的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的,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原则上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但目前看,对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即便是符合法定条件,在向产权单位申请后,产权单位也会为了避免今后的纠纷,要求原公房承租人的所有继承人签字同意的,这个虽然不是法定要求,但产权单位也一定会要求的,因为房屋归产权单位所有,要想变更承租人必须达到产权单位的条件才可以,产权单位有权决定。
所以对于你提到的这套房屋而言,是否需要所有子女签字同意就要看产权单位是否有这样的要求了,一般情况下都要求所有子女签字的。
回复时间: 2013-09-20 14:35
同一户籍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9-20 16:54
其子女有变更为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其他在此房屋内居住的人的居住权,以及变更为承租人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9-20 20:30
原承租人死亡的,其子女、配偶、父母有同等继续承租权,由谁承租上述人协商。跟同住人没什么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9-21 11:08
你好,公产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3-09-21 11:17
你好  有承租权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回复时间: 2013-09-22 08:44
有要求承租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9-22 10:57
可以继续承租,但是,需与房主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9-22 21:47
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9-23 09:22
可以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9-23 10:59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û有处分权,所以承租的公房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Υ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同时,如果公房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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