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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人

 09-07 00:09  悬赏 25  发布者:xxy201……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湖北 回答:(4)
2009年3月3日于学校操场通向外面马路的交接处(校内)撞倒一老人,年龄大概有五六十,当场流血,声称经检查半身粉碎性骨折,脑震荡,事发一周后付医疗费3千,然后拖到现在,要求赔付精神损失费加医疗费总共2万
问题补充:
他方的法医鉴定是由校保卫处开的,而他方女儿是该校教师,法医鉴定上写的是“被车撞”,本人觉得自行车撞人不应该赔那么多.对方要求下星期日将所有钱赔付。本人事发当天刚成年不久(不到五天),而且这还牵扯到校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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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9月07日 14时05分
1、如果医疗费用是治疗事故伤害所产生的,应当予以赔付;
2、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3、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方要求过高,可以要求减少。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7 00:19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0-09-07 14:17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啊
回复时间: 2010-09-07 14:24
1、校方开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医鉴定,法医鉴定需要有专业的部门做出;
2、要根据事故责任来划分双方需要承担的比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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