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王远洋  徐荣康  李波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  
该问题已关闭

是否应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重庆-渝中 09-24 08:45  悬赏 0  发布者:快乐QR幸福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是一个工程的项目执行经理,项目部有一枚章,是公司刻的,并且公司派专人保管,其中下面劳务公司有一笔七十几万的钢材款没与公司写合同,但项目部提供担保并盖章,我是项目经理也签了字,这笔钱由于工程亏了材料商没收到钱,材料商就去告公司,但公司说没有签合同,要告我来支付这款款项,请问合法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4 08:49
你无需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3-09-24 09:17
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不可以作担保,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责任。
追问:

现在材料商已经把我列为被告告了,到时我需要出庭吗!

回复时间: 2013-09-24 08:46
你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24 10:06
1.你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属于履行职务,不承担责任。
2.现在你作为被告应当出庭积极应诉,答辩时取证说明自己是履行职务。
追问:

谢谢,总之我只是在履行职务,没有违规操作,签字只表明是材料确实运到了工地而己,对吗?

回答:

是这样的。

回复时间: 2013-09-24 10:31
无需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9-24 22:44
可拒绝公司支付这款款项,
追问:

公司本来就说没有订合同不承认这笔款项,想把债务甩到我头上。

回答:

职务行为,个人无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淄博
湖南长沙
宁夏银川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山东东营
黑龙江黑河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淄博
人气:108599
湖南 长沙
人气:546486
陕西 西安
人气:583943
安徽 合肥
人气:283723
湖北 襄阳
人气:439233
福建 厦门
人气:12450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