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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安监局实行强制停水停电合法吗?
广东-佛山 09-25 17:09 悬赏 25 发布者:fsgmll……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
你好!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安监局于2013年9月开展商铺违规住人整治,期间多次发警告来责令我店不准住人、或经整改合格后可以住人;由于我店是小本经营,出于经济原因,我店原来只配置了灭火器和烟感器等设施,(当局向我店提出两点,1、要我到店外找房租住,每月大约要我多花1000-1500元。2、对我店提出整改要求:要搞一道10*5米砖结构的实体墙,加装消防门,在后门实体墙处开一逃生扇门,大约要花1-1.5万元,)。在9月24日对我店实行强制停水停电,在停电之前我向当局提出如下疑问:
致: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合分局
收到贵局《关于配合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通知》我(店)表示支持,并只能量力配合,并不能完全达到贵局的标准和要求;并对《关于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执行停电的通知》和以上通知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我(店)于2008年5月19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合法经营;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店铺室内装修期间内,有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来到我店实地查看,为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向我店明确规定或指出、商铺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消防安全标准才能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商铺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符合什么样的消防安全标准后才能开设个体工商户商店。当时亦无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的通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通知);如果有相关规定的,那就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
二、既然我是依法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即表示我
(店)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贵局凭什么要求供电部门对我店执行停电动作?
三、自本店装修完并经营5年之久后,贵局有关行政人员才向我店提出诸如此类消防安全整改要求,为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在个体工商户开设的前期做好明确指导工作?是不是在2013年之前没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法?而在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后,再出台相关规定来亡羊补牢!继而将各种责任强行加在个体工商户身上!这样是否合符情理?这只能说明两点问题:1、以往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办事不力、不作为;2、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四、如因社会文明的进步、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改变和完善,而对我(店)提出消防安全整改要求的,这只能说明是历史遗漏下来的问题,基于历史问题,我(店)现时还没有能力去逆改;政府现在总不能用2013年超生处罚标准再去处罚1949-2012年期间所有超生的户主吧?
五、基于以上各种因素,不管是前期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是后期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原因,而致使贵局对我(店)提出各种消防安全整改要求的,我(店)认为是以往相关部门的失职、办事不力、不作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致,责任不应该全由我(店)来负;我(店)只能量其能力配合,并不能完全达到贵局的标准和要求;我(店)实在没有能力去花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弥补相关部门以往工作的过失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敬请谅解!
六、如贵局认为我(店)确实不能住人,请贵局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我解决以下问题:
1、原店内人员夜间住宿问题。
2、在晚上21点至次日早上9点期间确保我(店)内所有财产安全问题。
七、踏进政府的大门,永远只能看见“为人民服务”字样,从来没有见过 “人民为政府服务”字样。如贵局当前确实是非常关注我(店)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现阶段只能是贵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去配合和协助我(店)去搞好相关部门以往的过失,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是强行要求我(店)不顾一切后果地去配合贵局的工作。
八、贵局确实要求供电部门对我(店)实行强制停电的,那么请贵局在供电部门对我(店)执行停电时前(于政府部门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内),就以上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对我(店)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
九、我(店)如在供电部门执行停电前(政府部门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收到贵局就以上问题作出的明确合理解释,而在供电部门执行停电后所造成我(店)的任何损失将由贵局承担。
感谢贵局对我(店)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关注。
此敬
店铺字号:
地 址:
联 系:136
2013年9月21日
当局对我店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XX电讯店的回复
罗先生:
你好!
你书面反映至我委的情况收悉,你对我镇开展火患整治过程中所发的责令整改通知文书有疑问。现予以回复。
我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更合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XX电讯店,经过监管人员的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区域和住宿区域没有物理隔离,存在违规住人现象。2、店铺的隔离墙是利用木板隔离,不符合消防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电【2013】108号),《佛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再次责令你立即停止违规住人行为,进行消防技改。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样做?谢谢!
此致
罗生
20130925
你好!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安监局于2013年9月开展商铺违规住人整治,期间多次发警告来责令我店不准住人、或经整改合格后可以住人;由于我店是小本经营,出于经济原因,我店原来只配置了灭火器和烟感器等设施,(当局向我店提出两点,1、要我到店外找房租住,每月大约要我多花1000-1500元。2、对我店提出整改要求:要搞一道10*5米砖结构的实体墙,加装消防门,在后门实体墙处开一逃生扇门,大约要花1-1.5万元,)。在9月24日对我店实行强制停水停电,在停电之前我向当局提出如下疑问:
致: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合分局
收到贵局《关于配合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通知》我(店)表示支持,并只能量力配合,并不能完全达到贵局的标准和要求;并对《关于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执行停电的通知》和以上通知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我(店)于2008年5月19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合法经营;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店铺室内装修期间内,有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来到我店实地查看,为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向我店明确规定或指出、商铺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消防安全标准才能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商铺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符合什么样的消防安全标准后才能开设个体工商户商店。当时亦无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的通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通知);如果有相关规定的,那就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
二、既然我是依法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即表示我
(店)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贵局凭什么要求供电部门对我店执行停电动作?
三、自本店装修完并经营5年之久后,贵局有关行政人员才向我店提出诸如此类消防安全整改要求,为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在个体工商户开设的前期做好明确指导工作?是不是在2013年之前没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法?而在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后,再出台相关规定来亡羊补牢!继而将各种责任强行加在个体工商户身上!这样是否合符情理?这只能说明两点问题:1、以往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办事不力、不作为;2、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四、如因社会文明的进步、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改变和完善,而对我(店)提出消防安全整改要求的,这只能说明是历史遗漏下来的问题,基于历史问题,我(店)现时还没有能力去逆改;政府现在总不能用2013年超生处罚标准再去处罚1949-2012年期间所有超生的户主吧?
五、基于以上各种因素,不管是前期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是后期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原因,而致使贵局对我(店)提出各种消防安全整改要求的,我(店)认为是以往相关部门的失职、办事不力、不作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致,责任不应该全由我(店)来负;我(店)只能量其能力配合,并不能完全达到贵局的标准和要求;我(店)实在没有能力去花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弥补相关部门以往工作的过失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敬请谅解!
六、如贵局认为我(店)确实不能住人,请贵局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我解决以下问题:
1、原店内人员夜间住宿问题。
2、在晚上21点至次日早上9点期间确保我(店)内所有财产安全问题。
七、踏进政府的大门,永远只能看见“为人民服务”字样,从来没有见过 “人民为政府服务”字样。如贵局当前确实是非常关注我(店)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现阶段只能是贵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去配合和协助我(店)去搞好相关部门以往的过失,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是强行要求我(店)不顾一切后果地去配合贵局的工作。
八、贵局确实要求供电部门对我(店)实行强制停电的,那么请贵局在供电部门对我(店)执行停电时前(于政府部门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内),就以上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对我(店)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
九、我(店)如在供电部门执行停电前(政府部门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收到贵局就以上问题作出的明确合理解释,而在供电部门执行停电后所造成我(店)的任何损失将由贵局承担。
感谢贵局对我(店)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关注。
此敬
店铺字号:
地 址:
联 系:136
2013年9月21日
当局对我店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XX电讯店的回复
罗先生:
你好!
你书面反映至我委的情况收悉,你对我镇开展火患整治过程中所发的责令整改通知文书有疑问。现予以回复。
我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更合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XX电讯店,经过监管人员的检查,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区域和住宿区域没有物理隔离,存在违规住人现象。2、店铺的隔离墙是利用木板隔离,不符合消防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电【2013】108号),《佛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再次责令你立即停止违规住人行为,进行消防技改。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样做?谢谢!
此致
罗生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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