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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争议

上海 09-26 14:15  悬赏 0  发布者:231232…… 给我留言  回答:(13)
父母过世,子女是我们姐弟两人,曾留下的房子是居住权,前几年我把房子产权买下,产权上只有我一人的名字,户口簿上有我和外甥的户口,姐姐的户口是之后迁出去的,只留了外甥的户口。现在姐姐说这是父母留下的房子要分享一半,我认为这房子已经和父母没有关系了,这是我个人的,这种想法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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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18
你姐姐很贪的,是你的和她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19
你好,为你的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20
是的,你个人财产。你这个因为你买下了。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21
你好,户口与房屋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你姐姐的要求没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25
因为你买下了,所以房子属于你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26
房子是你自己的,你姐姐无权分割。
回复时间: 2013-09-26 14:51
是上海的房子吗?是那年买的?
回复时间: 2013-09-26 15:00
看年份的,买的时候你姐姐户口还在不在?你外甥成年了没有?他们签字了没有?不一样年份买的公房是不一样的。
回复时间: 2013-09-26 15:33
你的想法正确。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3-09-26 15:36
该房子确实你姐姐没有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9-26 21:00
根据您的描述,房产登记在您的名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即使有争议,您姐姐超过的诉讼时效,无法主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回复时间: 2013-09-27 09:56
如果你将公房产权买时没有任何问题的话,则该房产产权当然归你一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3-09-27 14:59
户口与房屋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姐姐的要求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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